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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海關總署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等5個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海關總署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總署本級和49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海關總署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較好,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海關總署對以前年度審計查出的問題認真進行了整改,審計決定執行率達100%。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編報多列500萬元。 2005年,海關總署在編報總署機關經費預算時,以綜合樓物業管理費的名義編列支出預算500萬元,實際是用于總署機關服務局所屬鑫海錦江酒店的開辦費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部門預算的各項數據要做到準確、可靠,確保部門預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規定。 (二)海關總署科技發展司工作人員違規取得利益共141.48萬元。 全國海關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所屬北京即刻奈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即刻奈公司),主要從事海關總署部分信息化項目的開發以及利用海關H2000系統對外提供統計咨詢服務。即刻奈公司的業務工作由信息中心統一規劃和管理,辦公場所與信息中心彼此不分。海關總署科技發展司利用承擔組織海關業務系統的開發、推廣應用以及聯系指導信息中心的職務便利,于2002至2005年間,全司人員按職務等級每月從即刻奈公司收取金額不等的“勞務費”共計141.48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的規定。 (三)擠占挪用預算資金9731.81萬元。 2005年,海關總署在行政管理費中,列支未列入財政部核定預算的機關辦公樓維修改造款等支出9142.18萬元;在收費業務費項目經費中,列支未列入財政部核定預算的機關醫療經費和體檢費等支出589.63萬元。上述預算變動情況,海關總署曾在2005年12月23日上報財政部,但財政部至今未予批復。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及“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四)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變相挪用財政資金132.02萬元用于出國考察。 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主要負責海關系統的物資采購供應工作,采購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預算資金。審計署抽查了該中心2004年、2005年的8個出國團組項目。這8個團組的出國人員來自海關總署所屬的11個單位,出國經費共計132.02萬元,由供應商在收到該中心交付的物資采購合同款后,將資金匯入旅行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海關總署用作鑫海錦江酒店開辦費的財政資金,要求歸還原渠道;對科技發展司工作人員違規取得利益的問題,要求立即糾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物資裝備采購中心變相挪用財政資金用于出國考察的問題,要求今后規范管理,堅決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對總署本級擠占挪用預算資金的問題,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預算管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認真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切實強化預算約束意識,杜絕代編預算和隨意調整預算的做法;對總署本級各司(局)及在京事業單位工資外的各種補貼和收入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四、 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海關總署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總署領導多次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專題研究,逐條落實和整改。截至目前,海關總署已將用于鑫海錦江酒店的500萬元資金中的140萬元歸還了原渠道,其余資金將逐步歸還;已糾正了科技發展司的違規行為并責成其作出書面檢查,在此基礎上將采取措施進一步規范總署本級各司(局)及在京事業單位工資外的各種補貼和收入;制定了從嚴控制出國團組、加強出國考察培訓管理的規章制度;2007年起,將徹底改變沿用多年的總署代編預算的方式,嚴格按照預算編報程序編制年度預算。同時,海關總署提出了加強預算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加強二級單位財務監督、開展全系統自查自糾等多項整改措施,還將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管理,增強依法理財意識,嚴格程序,嚴密手續,不斷提高預算編制和預算管理水平。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簡稱國家工商總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培訓中心、信息中心等9個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工商總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總局本級和12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工商總局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比較健全,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及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能夠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做到了及時、足額上繳;對以前年度審計查出的問題,能夠積極整改。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2005年,財政部批復國家工商總局本級“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項目和所屬信息中心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預算共3500萬元,實際支出共5174.55萬元,其中使用上年結余資金1674.55萬元未及時報財政部審核備案,不符合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對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和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執行而形成的專項結余資金,實行財政部審核備案管理”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使用上年專項結余資金未及時報財政部審核備案的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要求國家工商總局今后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規定,進一步強化預算管理,加大預算執行力度,提高預算執行水平,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工商總局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積極采取措施,全面整改。對局本級和所屬信息中心使用上年專項結余資金未及時報財政部審核備案的問題,該局已及時向財政部申請備案,并已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后及時批復二級單位。該局還將于近期召開一次財務工作座談會,通報審計情況,研究加強規范財務管理的措施,進一步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簡稱廣電總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央電視臺、無線電臺管理局等8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廣電總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24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廣電總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總體較好,財政財務收支核算基本真實合法,較好地完成了部門預算管理任務;注重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各級預算和財務管理,提高了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廣電總局對以前年度審計查出的問題進行了糾正和改進。但這次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在部門預算中編列非所屬單位預算2.19億元。 廣電總局經財政部批準,在2005年度預算中編列預算外資金支出2.19億元,用于補助非所屬單位。其中1.72億元作為扶貧資金用于補助地方,4050萬元用于補助非所屬教育院校。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的規定。 (二)部分預算外專項經費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廣電總局對安全播出應急及國際廣播電視新技術跟蹤研究兩個項目的專項經費未制定和實施明確的管理制度,支出范圍和標準缺乏規范,從而使其年度預算執行受到影響:2005年,安全播出應急專項資金預算為1億元,實際支出8459萬元;國際廣播電視新技術跟蹤研究專項資金預算為1500萬元,實際支出754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規定。 (三)中央電視臺編制支出預算不夠細化。 截至2005年底,中央電視臺廣電事業費支出(不含結轉自籌基建支出)預算有10.89億元未完成,預算執行率為86%;2004及2005年度的新臺址基建預算中,尚有10.79億元未安排使用,兩年預算平均執行率為43%。造成支出預算與實際支出相差較大的主要原因是,該臺未能緊密結合各年度事業發展計劃細化編制預算草案。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是“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的規定。 (四)無線電臺管理局部分項目支出預算審核不嚴,1.28億元預算資金閑置。 2001年以來,無線電臺管理局在4個基建項目、3個技改項目的初步設計報批等必需程序尚未完成,4個事業類支出項目必要的實施條件尚未完全具備的情況下,為這些項目安排預算資金共2.26億元,截至2005年底,上述項目預算尚有1.28億元未完成,預算執行率為43%。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科學論證、合理排序的原則。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分輕重緩急排序后視當年財力狀況擇優進行安排”的規定。 (五)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超范圍使用專項資金4437萬元。 2005年度,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規定的支出范圍外,使用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4437萬元,其中:補助電影院改造支出2000萬元,開展“2131”工程支出635萬元,補助全國影院計算機售票聯網支出235萬元,先征后返新建影院上繳的專項資金1039萬元,購置“流動院線”放映車設備支出453萬元,獎勵專項資金收繳單位支出7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本辦法使用范圍以外的其它支出”的規定。此外,截至2005年底,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累計結余5675萬元,其中2005年新增結余1263萬元。這項資金大量結余影響資金效益的發揮。 (六)無線電臺管理局擠占VSAT系統建設資金1450萬元。 根據中國廣播電影電視集團的安排,2003至2005年無線電臺管理局將1450萬元VSAT系統建設結余資金,用于短波實驗智能調度管理系統一期建設。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廣電總局在部門預算中編列非所屬單位預算的問題,要求商財政部規范編制部門預算;對部分預算外專項經費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的問題,要求廣電總局盡快完善制度并報財政部批準實施;對部分項目支出預算編制不夠細化和審核不嚴的問題,要求加強預算管理工作,科學合理編制支出預算,嚴格審批,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對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超范圍使用專項資金的問題,要求盡快商財政部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無線電臺管理局擠占VSAT系統建設資金的問題,要求退還被擠占的資金。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加強預算編制和批復兩個環節的審核工作,切實解決預算編制中存在的問題;建章立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廣電總局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積極整改,部分問題已得到糾正或正在整改。目前,廣電總局已商財政部糾正了在部門預算中編列非所屬單位預算的問題,正商財政部修改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修訂了《電影精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廣播電視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等3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并實施了《國際廣播電視新技術跟蹤研究專項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廣播影視專項業務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16項經常性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正在落實無線電臺管理局智能調度一期工程建設資金來源,退還被擠占的VSAT系統建設資金。中央電視臺正在建立預算預警機制。無線電臺管理局對未完成預算的項目已制定了整改時間表并指定了負責部門。同時,各所屬單位正在完善和健全預算管理、投資管理規章制度。 國家體育總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
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體育總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機關服務中心、訓練局等10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體育總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41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體育總局本級2005年度預算收支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政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制定了《行政經費包干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度和辦法;加大政策和業務培訓力度,進一步增強了部門各級干部和財會人員的政策觀念和責任意識。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未及時批復彩票公益金預算2814萬元。 國家體育總局2005年集中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預算中,安排“全民健身”項目2.25億元。截至2005年底,國家體育總局實際撥付1.97億元,尚有2814萬元預算未批復下撥。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的規定。 (二)所屬體育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問題。 1.少計收入1.38億元。 截至2005年底,該中心將應計入收入的轉讓所屬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所得1.38億元,計入應付賬款賬戶。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原國家體委《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關于“收入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的規定。 2.未經批準動用彩票專項資金2787.4萬元用于股票投資。 2000年2月,國家體育總局用2787.4萬元彩票公益金在該中心建立奧運爭光和全民健身專項基金,基金的使用權屬于國家體育總局。當年,該中心未經批準,將上述資金用于股票投資,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辦法》關于“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按收支兩條線原則進行管理,專款專用”的規定。 3.投資證券業務開設資金賬戶等問題。 1999年至2006年2月,該中心用本單位5名工作人員的名字,在4家證券公司營業部開立了13個賬戶,進行股票交易,截至2005年底,尚有兩個個人賬戶仍在使用。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的規定。 2001年7月至2005年2月,該中心從其開立的股票資金賬戶中先后8次共提取80萬元,用于“會議費”、“健身卡”等開支。上述做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關于“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的規定,屬于“小金庫”行為。 2001至2004年,該中心直接從其開立的股票資金賬戶先后5次拆借資金累計1840萬元給有關企業。截至2005年底,尚有50萬元本金沒有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關于“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規定。 (三)所屬單位投資失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原小球運動管理中心1998年9月投資50萬元興辦了麥迪寶體育發展中心,并借給麥迪寶體育發展中心資金累計296.15萬元。由于經營不善,麥迪寶體育發展中心停業,原小球運動管理中心對麥迪寶體育發展中心的投資和借款無法全部收回,造成損失298.78萬元。 1998年8月,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對外交流中心和器材裝備中心等四單位共出資100萬元,興辦了北京金航道體育健身有限責任公司。上述四個單位向該公司累計借出908.5萬元。截至2003年底,該公司已資不抵債,并因被起訴后停業。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等四單位的投資和借款1008.5萬元已形成損失。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未安排項目并下撥的彩票公益金,要求盡快落實項目單位,及時將資金批復并下撥;對少計的收入,要求調整有關賬目;對違規動用的彩票專項資金,要求限期追回;對違規開設的賬戶,要求撤銷,資金并入合法賬戶;對“小金庫”的問題,處以5萬元罰款,并要求今后不再發生類似問題;對違規拆借資金的問題,要求今后不再發生類似問題;對投資失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潛在損失的問題,要求組織專項清理,積極整改,規范對外投資管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合理編報預算,消化結余資金;加強管理,規范對外投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繼續加大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財務人員的法制意識和財務管理水平。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體育總局非常重視整改工作,主要領導專門聽取了整改情況的匯報,要求各單位認真查找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積極進行整改,并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堅決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對彩票公益金預算未及時批復的問題,要抓緊落實,盡量爭取所有項目能在當年全部安排;對少計收入的問題,已按要求調整了有關賬目;對未經批準動用的彩票專項資金,已要求限期追回;對投資證券業務的問題,已按要求將開設的個人賬戶撤銷。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審計署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安全監管總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簡稱培訓中心)、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簡稱安科院)、安全監管總局國際交流合作中心(簡稱國際交流中心)等5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安全監管總局是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54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安全監管總局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重視預算編制,改進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認真糾正以前年度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積極措施,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支出預算1.02億元未細化到具體項目。 安全監管總局在編報2005年部門預算時,有1.02億元支出預算未細化到具體項目,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安全監管總局未按規定權限批復基建項目。 2002至2004年,安全監管總局將分別批復的礦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事故搶險指揮業務樓、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中心辦公業務用房等7個基建項目合并,在大羊坊4號院建設一個業務辦公樓(總投資合計2.7億元),但未將項目合并實施情況向發展改革委報告。這一做法,不符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建設的通知》(中辦發[2003]3號)關于“嚴格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級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無論規模大小,一律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各部門的辦公樓建設項目,總投資在7 0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計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的規定。 (三)虛列項目,擠占專項經費補助所屬單位330萬元用于購買辦公用房。 安全監管總局2004年分別以補助培訓中心培訓經費、國際交流中心信息系統經費的名義,在“六個支撐體系”維護經費中支出330萬元,用于補助上述兩單位購買辦公用房,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四)未經批準自立項目收費452.57萬元。 2005年,安全監管總局所屬安科院未經財政物價部門批準,自行收取“注冊安全生產工程師注冊費”、“安全評價人員考試費”共計391.87萬元元;培訓中心在承擔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IC卡)制作工作中,向IC卡制卡單位收取服務費60.7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中央和省級兩級審批。收費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批準”的規定。 (五)預算外資金4562.5萬元未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 安全監管總局所屬華北科技學院2005年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預算外收入中,有4562.5萬元未上繳中央財政專戶,被用于彌補事業支出和自籌基建支出。這一做法,不符合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學校收費資金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安全監管總局項目支出預算未細化的問題,要求采取措施,細化項目支出預算;對安全監管總局未按規定權限批復基建項目的問題,要求將合并建設的基建項目按規定報批;對安全監管總局擠占專項經費補助所屬單位的問題,要求將被占用資金收回,歸還原資金渠道;對安全監管總局所屬單位未經批準自立收費項目的問題,要求停止收費,并將已收取費用上繳財政;對預算外資金未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的問題,要求華北科技學院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今后杜絕此類問題。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況,審計署建議:進一步細化預算,將結余資金全部納入預算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對基建項目的管理;加強財務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安全監管總局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高度重視,總局主要領導多次作出批示,三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審計情況,提出五點要求和四項措施,要求總局和所屬單位做好審計整改工作,對審計提出的問題和整改意見,由各單位主要領導負責逐一落實,能夠糾正的問題立即糾正,需要協調其他部門的,要制定時間表,結合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并上報檢查情況。擠占專項經費、違規收費等問題已按審計決定進行了糾正,其他問題正在逐步糾正。 國家林業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 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林業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國家林業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林業基金管理總站等13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林業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64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國家林業局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能夠認真組織部門預算的編制,及時批復部門預算,執行部門預算;采取措施,強化了規章制度建設,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中央級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12項制度和辦法,建立了建設項目的監察機制和項目審批決策機制;能夠認真執行招投標制和監理制,加強項目和資金的監管。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331萬元沒有細化到項目單位。 2005年,國家林業局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331萬元沒有細化到項目單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轉移賬外資金252.34萬元。 原林業部翻譯室在2003年撤銷時,將賬外結余資金252.34萬元轉入國家林業局對外合作項目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的規定。 (三)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的主要問題。 1.私存私放賬外資金3519.63萬元,國有資產1696.5萬元面臨損失。 1992至2003年,該中心將林業項目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費等資金3519.63萬元私存私放,其中96萬元借出后無法收回;1000萬元用于成立北京中林綠業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林綠業中心)。中林綠業中心又用上述1000萬元注冊資金中的部分和其他資金110萬元,相繼成立了北京燕維森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2005年底,中林綠業中心和這三家公司的財務報表顯示均為虧損,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與中林綠業中心投資的1110萬元國有資金存在損失風險。此外,北京燕維森科技有限公司投資490.5萬元購買了某公司股權,因不能提供股權投資協議和股權證明,資金存在損失風險。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家事業行政單位在創收活動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關于“事業行政單位對投入創收活動的國有資產應負保障完整和實現增值的責任”的規定。 2.用賬外資金120萬元為職工個人支付投資款。 北京燕維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時,中林綠業中心墊付了職工個人投資款120萬元。2003年和2004年,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用120萬元賬外資金沖減了應收的個人投資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全民所有制單位用國有資產支持發展第三產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為名,瓜分、侵吞國有資產”的規定。 3.違規套取財政貼息資金45萬元。 2001至2002年,該中心通過中林綠業中心以“花卉苗木基地建設”為名,從中國農業銀行獲取流動資金貸款1800萬元,并在2003年套取財政貼息資金4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林業治沙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關于“貼息范圍”的規定。 4.挪用還貸準備金 5.67億元。 2000至2003年,該中心累計挪用國家造林項目還貸準備金5.67億元,分別借給北京中林綠業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北京燕維森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或通過北京中林綠業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等單位進行證券投資、對外借款等。截至2005年底,尚有3413.01萬元未收回,另有1620萬元資金存在損失風險。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提前回收資金納入還貸準備金管理的規定》關于“對提前回收資金應納入還貸準備金的范圍內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 (四)林業基金管理總站的主要問題。 1.所屬單位進行證券投資,造成國有資金損失155.87萬元。 2000至2001年,該總站所屬北京中林綠源科貿開發中心將200萬元的注冊資金用于股票投資。截至2005年,基金管理總站收回現金44.13萬元,損失155.87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家事業行政單位在創收活動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關于“事業行政單位對投入創收活動的國有資產應負保障完整和實現增值的責任”的規定。 2.違規發放部門周轉金915萬元。 1999年,該總站向山東、青島、廣西、海南等4省(市)林業局發放周轉金共計915萬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資金存在損失風險。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清理整頓部門有償使用資金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關于“從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發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貸”的規定。 3.挪用貼息貸款2191萬元購買職工住宅和對外投資。 1999年,該總站以“林業項目”名義向北京林業大學發放林業項目貼息貸款共計991萬元,實際用于該總站購買職工住宅。2000年,該總站以北京中林綠源科貿開發中心的名義將林業項目貼息貸款1200萬元用于與北京林業大學聯合建設學生公寓。北京中林綠源科貿開發中心享有公寓從學生入住之日起13年的經營權和收益權。上述做法,不符合原林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關于加強林業項目貼息貸款和治沙項目貸款管理的聯合通知》關于“林業項目貼息貸款主要用于開發性生產的需要”的規定。 (五)所屬單位將林業項目貼息貸款、造林周轉金借給所辦實體,國有資產1005萬元損失和存在損失風險。 1998至2004年,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將造林周轉金累計705萬元借給所辦的北京國林林果技術開發中心。2005年,該中心已累計虧損952.89萬元,705萬元造林周轉金存在損失風險。 1995年7月,國家林業局經濟發展研究中心投資50萬元興辦北京林發綠色科技開發中心。1995至1999年,國家林業局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分3次將林業項目貼息貸款250萬元投入北京林發綠色科技開發中心。該中心1999年注銷時已虧損332.97萬元。國家林業局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對其的50萬元投資及250萬元貸款全部損失。 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家事業行政單位在創收活動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關于“事業行政單位對投入創收活動的國有資產應負保障完整和實現增值的責任”的規定。 (六)所屬單位擠占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690.9萬元。 2005年,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擠占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610.47萬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擠占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67.78萬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擠占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12.6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預算資金未細化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做好細化預算工作;對轉移賬外資金的問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對于賬外資金的問題,要求進行徹底清理;對興辦實體存在國有資金損失風險的問題,要求對興辦實體進行徹底清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套取財政貼息資金的問題,要求追回資金上繳財政;對挪用還貸準備金的問題,要求追回被挪用的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擠占項目資金的問題,要求將擠占的項目資金歸還原渠道。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進一步細化部門預算,加強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管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屬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專項資金和財務的統一管理。 四、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國家林業局重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研究整改措施,要求各有關單位認真進行整改,落實審計決定。對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未細化到項目單位的問題,國家林業局將會同財政部進一步加大預算細化力度;對原林業部翻譯室轉移賬外資金的問題,對外合作中心已將有關資金上繳有關司局;對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的問題,有關部門制定了詳細的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人,限期整改;其他問題正在認真整改中。為了加大整改力度,國家林業局專門成立了審計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整改工作,提出要以人為本,依法辦事,突出重點,嚴肅認真,保質保量完成整改任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藥監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藥品審評中心、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等6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藥監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13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藥監局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有關單位能夠認真整改以前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滯收、欠收相關費用1632.66萬元。 截至2005年底,藥監局相關業務司未能及時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致使藥品審批收費收入1381.64萬元滯留在銀行;在未核實有關企業是否繳費的情況下,發放了381份藥品審批批件,涉及繳費金額251.02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關于“中央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工作”的規定。 (二)項目預算調整程序不規范,涉及預算資金7385萬元。 2005年,藥監局未履行報批手續,將項目預算7385萬元在本級和所屬單位之間進行調整。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復,中央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的規定。 (三)所屬單位擠占項目經費555.15萬元。 2005年,藥監局所屬藥品審評中心、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藥品認證管理中心等單位擠占“新藥注冊審評”等項目經費555.15萬元,用于彌補人員經費開支。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中央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并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的規定。 (四)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辦公室應收未收中藥品種保護年費1480萬元。 截至2005年底,該辦公室應收未收企業中藥保護品種保護年費1480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關于“中央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工作”的規定。 (五)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部分內設機構收支未納入單位統一核算,形成賬外資產2294.77萬元。 2003至2005年,該所所屬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標準研究中心、中國藥事編輯部和藥物分析雜志編輯部等3個非獨立法人機構開立銀行賬戶,單獨設賬核算,形成該所賬外資產2294.77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關于“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的規定。 (六)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辦公室違規提取現金46.2萬元用于發放勞務費。 2005年,該辦公室從財政撥付的會議費中提取現金46.2萬元,用于發放勞務費。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的規定。 (七)藥品認證管理中心31.6萬元收入未入賬,主要用于發放勞務費等。 2003至2004年,該中心將取得的版稅、售書提成和辦班分成等收入31.6萬元未入賬核算,用于發放職工勞務費、稿酬和過節費等,已支出31.53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 (八)國家藥典委員會多付給出版社印刷費,再將出版社返還的10萬元分發給部分職工。 2005年3月,國家藥典委員會超過合同約定,從 “國家藥品標準制定修訂”項目資金中多付給出版社印刷費,并將出版社返還的10萬元,直接分發給本會辦公室部分職工。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藥品審批收費滯留銀行、欠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問題,要求將滯留資金上繳國庫,并采取措施,收繳應當上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調整項目預算程序不規范的問題,要求今后嚴格執行財政部批復的預算,確需調劑使用預算資金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對所屬單位擠占項目經費的問題,要求今后嚴格按照項目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項目資金;對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賬外資產的問題,責成將收支全部納入該所財務處統一管理、核算;對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辦公室違規提取現金和藥品認證中心收支未入賬的問題,要求其按規定調整有關賬目;對國家藥典委員會從藥典印刷費中返還現金的問題,已移交中央紀委駐藥監局紀檢組處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加強預算管理,在編制預算的過程中,應進一步細化預算,防止財政資金閑置;加強與財政部門的協調和溝通,盡快解決預算管理中不夠規范的問題;采取措施加強對所屬單位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加強財務人員培訓,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各單位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藥監局認真研究,積極整改。對藥品審批收費收入滯留銀行的問題,藥監局已開始清理,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入庫1346.2萬元;對欠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問題,已采取措施開始清理催收;對調整項目預算不規范的問題,在2006年度預算批復中已予糾正;對在項目經費中列支基本支出的問題,已予以糾正,超出基本支出預算的職工補貼和醫療費支出由各單位預算外結余列支;對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賬外資產的問題,已將全部收支并入該所財務處統一核算;對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辦公室和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收支未入賬的問題,責令相關人員做出深刻檢討,并已按要求調整相關賬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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