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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國專家局2005年度 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6年2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外國專家局(簡稱外專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等5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外專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5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度外專局本級預算支出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及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所屬二級單位基本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使用專項經費500萬元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2002年12月,外專局將專家補貼專項經費500萬元用于外國專家公寓的裝修和家具、設備購置等支出,截至2005年12月底,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納入外國專家公寓資產原值,其他低值易耗品未按規定核銷。這一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 (二)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將265.08萬元資產占用費轉為事業結余。 2005年末,外專局機關服務中心將收取的外國專家大廈資產占用費265.08萬元轉到“事業結余”科目,并計提事業基金和福利基金,不符合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關于“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征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征收的占用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專項經費500萬元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的問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清理專項經費支出內容,形成的固定資產納入外國專家公寓資產原值,其他低值易耗品按規定核銷;對局機關服務中心資產占用費265.08萬元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的問題,要求盡快按規定調整相關賬務。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進一步細化預算,提高項目的執行率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制度,規范賬務處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外專局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高度重視,要求所屬各部門、單位認真研究,全面整改。對專項經費、資產占用費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問題,該局已進行了認真清理,并按規定作了調賬處理。 國家測繪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 2006年1月至2月,審計署對國家測繪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所屬管理信息中心等3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測繪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14家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測繪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能夠認真做好對本部門預算編報和執行的組織工作,積極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為非預算撥款單位編報基本支出預算36萬元。 2005年,國家測繪局在部門預算中,使用測繪事業費財政撥款為中國測繪儀器專業協會、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學會和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應用協會等3家非預算撥款單位安排基本支出共36萬元,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部門預算的各項數據要做到準確、可靠,確保部門預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規定。 (二)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140萬元。 2005年,財政部批復國家測繪局本級“華東、華中區域大地水準面精化”項目支出預算140萬元。國家測繪局違背財政部批復的項目資金使用內容規定,將其中的50萬元用于局機關基礎測繪法規建設,90萬元用于測繪教育培訓。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三)所屬管理信息中心超預算列支人員經費30.15萬元。 2005年,財政部批復國家測繪局管理信息中心“局機關電子政務的運用及技術保障”和“華東、華中區域大地水準面精化”等兩個項目的財政撥款支出預算合計176萬元,其中人員經費預算41萬元。但該中心實際列支人員經費71.15萬元,超預算列支30.15萬元。這一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對在部門預算中為非預算撥款單位編報財政撥款基本支出預算的問題,要求國家測繪局今后嚴格執行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準確、真實地編報部門預算;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問題,要求國家測繪局及所屬管理信息中心今后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國家測繪局應進一步加強部門預算管理,規范預算編制,嚴格預算執行;進一步加強對所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國家專項資金發揮應有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測繪局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落實措施。對在部門預算中為3家非預算撥款單位編報財政撥款基本支出預算的問題,從2006年起已糾正;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問題,局本級及所屬管理信息中心進行了整改,今后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 國家郵政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郵政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郵政儲匯局、中國集郵總公司等4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郵政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兩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郵政局重視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工作,先后出臺了《郵政企業成本費用會計核算辦法》等27項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了郵政行業財政財務管理,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預算管理的規定。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所屬郵政企業未計提資產減值準備63.34億元。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但國家郵政局制定并實行的《郵政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試行)》規定,郵政企業暫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因此,截至2005年底,所屬的郵政企業應提未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共計63.34億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政策問題的通知》關于“國有企業從2002年開始,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推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所屬郵政儲匯局超業務范圍運用郵政儲蓄資金20億元。 郵政儲匯局未經銀監會批準,分別于2004年3月和5月運用郵政儲蓄資金向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認購南方現金增利基金10億元和南方避險增值基金10億元(于當年12月底贖回)。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郵政儲蓄轉存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郵政儲蓄機構可以進入銀行間市場參與債券買賣,也可與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辦理大額協議存款,與政策性銀行進行業務合作,開展部分中間業務”的規定。 (三)所屬中郵國際郵政咨詢有限公司私設“小金庫”90.54萬元。 1999至2005年底,中郵國際郵政咨詢有限公司截留翻譯收入、外事服務收入等90.54萬元存入個人儲蓄存折,目前已支出88.45萬元,用于發放職工獎金、過節費等。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關于“一律不得再私設‘小金庫’”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對未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問題,要求修改《郵政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試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超業務范圍運用郵政儲蓄資金的問題,要求加強資金管理,防范風險;對中郵國際郵政咨詢有限公司私設“小金庫”的問題,要求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并補繳稅款。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國家郵政局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確保郵政儲蓄資金安全;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強化內部審計,提高經濟效益。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國家郵政局進行了認真研究,積極整改。對未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問題,正在研究改進會計核算辦法,組織全行業進行清產核資,之后按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超范圍運用郵政儲蓄資金的問題,完善了相關制度,加強了內部控制;對中郵國際郵政咨詢有限公司私設“小金庫”的問題,調整了相關會計賬目,補繳了稅款,并責令有關人員作出深刻檢討。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審計署對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三峽辦)2005年度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所屬機關服務中心等4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三峽辦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為本級預算。 審計結果表明,三峽辦2005年度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及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超預算、無預算支出240.3萬元。 2005年,三峽辦一般預算支出(主要是行政管理經費和離退休經費)超支65.68萬元;三峽工程建設基金預算支出超支174.62萬元,其中信訪工作費、網站建設費、重大設備質量檢查費和培訓費等無預算支出157.23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的規定。 (二)違規申請、出借三峽工程建設資金1000萬元。 2004年,三峽辦以“所屬培訓中心建設”為由向三峽總公司申請、取得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1000萬元,再以預付培訓費的形式出借給密云云湖度假村。雙方約定由度假村每年支付50萬元資金占用費用于三峽辦在度假村的培訓、會議等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移民開發局的行政管理經費,原則上由國家行政管理經費渠道解決,遇有特殊情況需從三峽基金中列支的,應報財政部批準”和“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只能用于三峽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的規定。 (三)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將環境補償資金1220萬元用于購建水庫監管船等支出。 2005年,三峽辦在未經原初步設計批準機構批準,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情況下,組織實施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初步設計之外的三峽水庫監管船制造和三峽水庫周邊綠化帶云陽示范區Ⅰ期建設等兩個項目,并向其撥付環境補償資金1220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的通知》關于“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改變項目建設方案、修改設計”的規定。 (四)三峽工程施工區外生態環境補償項目進展較慢。 按照《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保護補償項目實施計劃》,截至2005年底,三峽辦應安排、使用環境補償資金1.06億元,但實際安排、使用5794.99萬元,占計劃數的54.66%。這不符合三峽辦《三峽工程施工區外生態與環境保護補償費管理辦法》關于“生態環境補償項目,其實施進度應與三峽樞紐工程建設和水庫蓄水進度相匹配,確保補償項目按計劃實施”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對超預算、無預算支出的問題,要求今后嚴格按照有關部門批復的年度預算執行;對違規申請、出借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問題,要求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將環境補償資金用于購建水庫監管船等支出的問題,要求按有關規定補辦審批手續;對三峽工程施工區外生態環境補償項目進展較慢的問題,要求抓緊做好相關工作,按計劃要求組織實施好環境補償項目,盡快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峽辦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專門召開辦公會議進行研究,逐項制定了整改措施,責成有關部門認真抓好落實。對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的問題,將在提高對維護國家預算法嚴肅性認識的前提下,嚴格執行有關部門批準的年度預算,合理安排開支;對三峽工程施工區外生態環境補償項目進展較慢的問題,正抓緊進行項目立項審批工作,以盡快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對違規申請、出借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問題,將按程序補報有關部門審批,今后進一步規范資金的管理使用;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將環境補償資金用于購建水庫監管船等問題,將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貿促會)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貿促會法律事務部(簡稱法律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委)、中國國際展覽中心集團公司(簡稱中展公司)等5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貿促會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會本級和19個二級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貿促會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能夠認真做好對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及時批復預算;各項經費支出核批手續比較嚴格,內控制度和管理比較健全、規范。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貿促會給所屬單位借款長期掛賬。 截至2005年底,貿促會預算外資金“所屬部門單位借款”賬戶掛賬金額累計1430.22萬元,不符合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關于“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的規定。 (二)貿促會本級財務未及時結轉收入。 由于未能將國外匯款和匯兌損益等及時結轉收入,截至2005年底,貿促會外事經費“暫存款”金額累計194.1萬元,不符合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關于“各項應繳款及暫存款項應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的規定。 (三)法律部截留政府非稅收入。 2004至2005年,法律部在為國內進出口企業代辦領事認證業務過程中,通過轉移收入和改變收費性質的方式,截留領事認證收入7401.59萬元,不符合《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關于“實行收支脫鉤的部門和單位,其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全部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規定。 (四)貿促會機關服務中心私存私放公款15.81萬元。 截至2005年底,貿促會機關服務中心將應納入財務核算的收入累計15.81萬元,私存私放,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的規定。 (五)貿仲委原秘書局有關人員涉嫌經濟犯罪。 在對貿仲委的審計中,發現貿仲委原秘書局有關人員涉嫌私分國有資產。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貿促會給所屬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的問題,要求抓緊清理、催收;對外事經費暫存款未及時結轉收入的問題,要求進行清理,按規定及時結轉收入;對截留政府非稅收入的問題,要求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對私存私放公款的問題,要求追回資金,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罰。貿促會秘書局有關人員涉嫌經濟犯罪,已依法移交檢察機關查處。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貿促會應健全統一、完整的財務管理體系,加強會本級對所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監管;應對所屬單位設立子公司和銀行開戶情況,在清查的基礎上,進行適當整合,建立健全各項經濟責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應盡快建立對所屬單位重要經濟事項報批制度和工資總額、管理層薪酬分配管理等規定。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貿促會及相關所屬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高度重視。貿促會黨組多次召開會議,研究整改措施,并在全會范圍內開展了為期三個月的黨風廉政教育;為強化內部監督機制,成立了審計處;實施了包括財務總監委派等新的財務管理體制,出臺了《貿促會財務管理辦法》、《貿促會預算管理辦法》《貿促會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貿促會企事業單位財務總監委派制度》、《貿促會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財務、資產方面的監管制度。對審計決定書要求糾正的問題,貿促會正在組織人員積極進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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