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2日電 中國建設部昨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對當前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的一些行為進行了規范和治理。方案全文如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和《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號)的要求,現就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活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出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辦發[2006]37號和建住房[2006]166號文件的要求,扎實有序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堅持深化改革和加強法治并舉、整頓規范和健康發展并重,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嚴格市場準入和項目審批,加強市場監管,加大查處力度,規范市場秩序;抓好制度建設,完善法規,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場信用體系,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1、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房地產交易秩序整治活動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2、把握政策,維護穩定。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堅持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與保護人民群眾住房權益相統一。既要查處房地產交易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又要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3、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各級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分工協作,聯動整治。相關部門要切實落實治理責任,細化工作任務,解決突出問題,嚴格責任追究,并與治理商業賄賂、規劃效能監察工作實行聯動。
二、專項整治的工作機構、目標和任務
(一)工作機構
1、在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工作制度下,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指導、協調、監督各地的專項整治工作。建設部副部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該司司長任辦公室主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檢司、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參加辦公室工作。
2、各地也應比照中央國家機關工作機制開展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合作,結合本地實際,抓緊部署本地區的專項整治工作,并加強監督、檢查,對執行不力的市、縣(區)給予通報。
3、各城市要在市政府統籌安排下,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盡快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各項要求。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落實房地產交易環節的各項制度和措施。重點查處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群眾投訴和媒體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問題,使房地產違規銷售、利用虛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偷逃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虛假廣告和其他違法違規廣告,以及在地產銷售過程中實施欺詐,發布房地產交易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得到及時查處。使房地產交易不斷規范,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不斷完善,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規范誠信的市場環境。
(三)工作任務
貫徹落實國辦發〔2006〕37號和建住房[2006]166號文件精神,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承擔相應的任務。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商品房預(銷)售活動的動態監管,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備案管理,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管理,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房地產廣告管理和房地產展銷活動管理等。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快構筑房地產交易信息服務平臺,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用檔案體系。
發展改革(價格)部門的主要任務:負責房地產價格及相關收費的監督管理。會同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對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各類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的查處,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負責房地產展銷登記管理,房地產廣告管理,會同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查處虛假廣告和其他違法違規廣告,查處合同違法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三、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的工作機制和方式
(一)健全工作機制
各級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
(二)工作方式
1、部門配合。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落實各自職責,將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的任務,分解到具體部門。每一項工作,都要落實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予以積極配合。
2、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專項整治活動由政府主導,廣泛發動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參與。采取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3、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將經常性的督促檢查與重點抽查結合起來,看自查自糾是否落實。對自查自糾不力的單位,要及時加以督導;對拒不自查自糾、掩蓋問題的單位或個人,要從嚴處理。
四、房地產交易秩序整治活動的部署和要求
(一)房地產交易秩序整治活動的部署
第一階段(2006年9月)宣傳發動、部署安排階段
1、各級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成立專門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機制。
2、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訴渠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并公示專門針對專項治理活動的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包括電子信箱)。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匯總后在網站上公布。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地產交易秩序整治工作進行具體部署,落實工作方案和時間表。
4、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各種形式,宣傳貫徹兩個“國八條”和“國六條”的精神,廣泛宣傳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的重大意義,使參與專項整治的工作部門、市場主體、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錯誤觀念,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參與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5、各部門要根據建住房[2006]166號文件要求,自檢商品房預售許可、價格、廣告監管等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特別是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結合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加快完善房地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
第二階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自查自糾與督查階段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項整治的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并督查各區、縣管理部門落實專項整治的各項工作。自查的重點是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系統和房地產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等的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自行整改,對查處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從2006年12月份開始,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組成督查小組對全國部分城市的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和抽查,對抽查過程中發現的整改不力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階段(2007年4月—2007年7月)總結經驗、鞏固成果階段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項整治的實際情況寫出總結報告分別報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對整治情況進行匯總,針對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下一階段整治工作的重點。
2、以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義召開一次由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座談會。對第二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推廣各地好的經驗和作法,鞏固已經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有關政策措施。
3、繼續鞏固、完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制度、房地產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產信用公示制度,建立長效的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
第四階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推進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階段
1、總結房地產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經驗,研究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通過制定政策、出臺法規的方式將有效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作法固定下來,推進房地產交易的制度建設、建立房地產交易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
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完善對房地產特別是商品住房市場運行情況的動態監測。
3、對整改效果顯著的單位予以表彰;對整改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1、各級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把查處房地產交易環節的違法違規案件工作貫穿于專項整治工作的始終。要組織力量,重點查處當前嚴重影響房價穩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囤積土地、炒樓花、炒樓號,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發布虛假信息和廣告、違規銷售、欺詐;中介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在代理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合同違法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2、要繼續加大對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典型違法違規案例的查處力度。對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從嚴懲處,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3、經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一律作為不良記錄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三)其他要求
1、各級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整治工作的進展及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情況及時分別報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2006年11月底以前,各地要上報查處的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服務等有關方面的3個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