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公共領域的機能之一
從富士康事件的媒體反映來看,在第一時間進行海量的客觀報道、對權力濫用導致的腐敗所作的抨擊和譴責頗為豐富。但是與調查性報道的要求相比,《第一財經日報》的初始報道似乎還有距離
公共領域理論認為,大眾傳媒是現代社會公民行使自身權利、對公共事務進行理性和批判性審視的平臺。輿論監督的本質在于以公共領域制約政治領域和市場領域,它是行使自身權利對政治和經濟權力運作尤其是權力濫用導致的腐敗進行監督的一種直接民主形式,是公共領域的一個重要功能。用美國開國元勛之一詹姆斯·麥迪遜的話來說,正是“看門狗”的角色使新聞事業成為“自由的防波堤”。
西方國家新聞事業所從事的輿論監督實踐告訴我們,在法治體系、尤其是在新聞法和信息自由(政府公開活動)法的保護下,在公民的期待和支持下,輿論監督的具體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種:
(1)大眾傳媒在第一時間以文字和圖像的形式進行海量的客觀報道,力求使權力的運作置于眾目睽睽之下,透明化、陽光化。這是一種看似隱性、實則常規的輿論監督形式。在廉潔程度高的國家,這種報道最為常見。
(2)大眾傳媒以文字評論和漫畫的形式,針對權力濫用導致的腐敗所作的抨擊和譴責。
(3)大眾傳媒以特殊的新聞文體和節目類型——調查性報道——深入揭露重要腐敗案例和現象。
調查性報道是一種費時費力、充滿風險和挑戰的深度報道樣式。調查性報道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有人侵犯公眾利益,二是有人刻意隱瞞,三是記者經獨立調查揭示事實真相。
從富士康事件的媒體反映來看,第一和第二種形式相當豐富,頗有排山倒海的氣勢。但是與調查性報道的要求相比,《第一財經日報》的初始報道似乎還有距離。這可能也是在雙方和解后人們仍然存有疑慮的地方:事件真相究竟怎樣?企業有那些該被問責和追究的問題?媒體又有哪些值得檢討和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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