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3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使用移動電話被收取月租費,“打假第一人”王海認為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移動通信公司)此項收費沒有事實依據,而將對方訴上法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今天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原告王海要求被告北京移動通信公司返還月租費并取消今后收取月租費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海訴稱:2006年7月9日,我到被告營業廳索取我名下手機2006年6月份的費用發票,發現被告收取我該月月租費54.32元。經查,我未租用被告的任何商品和服務,我使用該手機較長時間,并不知情被告一直在收取月租費。我認為,被告違法收取了月租費,卻未提供相應的服務項目,該費用的收取沒有事實依據,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被告已經收取的月租費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月租費54.32元, 取消今后的月租費,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我公司收取該費用均有相應法律及事實依據,其中49.32元的基本月租費屬于政府定價,另外5元系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被告收取的彩信服務費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相關規定,電信資費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政府定價。基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移動網絡電話和數據業務屬于基礎電信業務。鑒于郵電部對于移動電話基本月租費的資費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對于移動電話月基本費收費方式的變更亦向信息產業部相關部門報送備案,故被告收取電信用戶基本通話費的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認為被告收取基本通話費的行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違反上位法的規定的意見,依據不足。
根據法律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現原告作為一名善意的消費者,選擇使用被告提供的“全球通”移動電話服務,即應當按照相關的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故就原告提出部分移動電話用戶已不再交納月租費,被告不應繼續收取月租費,要求被告返還月租費49.32元的請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