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4日電 據(jù)中央政府門戶網(wǎng)消息,9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決定,將該條例草案向社會公布,經(jīng)廣泛征求意見后,再由國務院審議批準并公布施行。根據(jù)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精神,現(xiàn)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審議。
下文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草案)》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yǎng)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于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guī)定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中央財政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jīng)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fā)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chuàng)新、引領未來的方針。
第五條 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fā)揮專家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yōu)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jiān)督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統(tǒng)籌協(xié)調。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國務院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與規(guī)劃
第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科學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基金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基金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明確優(yōu)先資助的領域,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規(guī)定優(yōu)先支持的項目范圍。
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基金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yè)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在申請受理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為依托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的依托單位要求注冊為依托單位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注冊的依托單位名稱。
第九條 依托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jiān)督基金資助經(jīng)費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基金管理機構對依托單位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依托單位工作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承擔過基礎研究的課題或者具有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jīng)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兩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根據(jù)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確定研究項目,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或者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的;
(三)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數(shù)量的。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guī)熘须S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但是,對因國家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對申請材料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一)科學價值、創(chuàng)新性、社會影響;
(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能力;
(三)經(jīng)費使用安排的合理性;
(四)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
(五)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依托單位,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并向申請人提供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有不同觀點,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予以維持,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
第十八條 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申請人、參與者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jù)申請,經(jīng)審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jīng)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和評審結果等評審信息。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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