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深圳九月二十九日電(鄭小紅 莘堅)深圳實施“責任風暴”已滿周年,有關部門目前正積極推動關于行政問責的規定列入該市人大立法計劃,能夠以地方法規形式頒布。
去年下旬,深圳掀起實施“責任風暴”,健全行政責任體系和加強行政問責,起草相關文件,更創新了行政監督問責機制。比如行政過錯,有一些界定已經不完全適合國內形勢了,深圳將行政過錯行為一共歸納了六百零八條,對于行政部門首長規定了三十四種不正確履行職責應該問責的行為。特別是在行政許可這方面,規定出五十三種必須追究的行為。如此細化的問責制度和機制是前所未有的。
有過必糾,不僅是對公務員而言,對于政府部門出現了過失,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深圳推出了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行政機關責任檢討制度,行政機關面對社會治安、社會管理、安全生產、公共事件等這些事件當中出現的失責,有關責任部門必須因行政責任事故缺失,在一個月內向上級機關寫出你的檢討,進行情況說明。
深圳市監察局副局長李龐芳說,如果行政問責的規定能夠以地方法規形式頒布,這對于行政問責體系建設落實將會是強有力的保障。
此間學者認為,“責任風暴”是深圳朝著建設法制政府、效能政府、服務政府和廉潔政府方向探索的一項重要實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