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30日電 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消息,2006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意見》(國辦發〔2006〕77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差別電價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請介紹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背景。
答:為抑制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04年6月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等6個高耗能產業,區分淘汰類、限制類、允許和鼓勵類企業試行差別電價政策。允許和鼓勵類企業用電執行正常的電價,限制類和淘汰類企業用電價格在正常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分別加價2分錢和5分錢。
差別電價政策,主要是針對部分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并且這些行業中存在著大量高耗能、高污染、工藝設備落后企業的情況制定的。兩年多的實踐證明,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對抑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盲目發展的勢頭,加快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經濟結構調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截至2006年5月,全國除西藏以外的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實行了差別電價政策。但由于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力度較小,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擔心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影響當地經濟發展,現行政策貫徹情況不十分理想,需要進一步完善。
問: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總體思路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允許和鼓勵類企業執行正常電價水平,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用電適當提高電價。禁止各地擅自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通過加大差別電價實施力度,并提前公布今后三年內對限制類、淘汰類高耗能企業的電價加價標準,引導高耗能企業加快節能降耗技術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實現資源優化配置,達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資源節約和保護環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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