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當前一段時期,如何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化解勞資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這件司法解釋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個司法解釋名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有18條。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這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的價值取向!
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司法解釋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我國法院目前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以約20%的速度遞增,2005年已達18萬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頒布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就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管轄、訴訟主體、舉證責任等一些需要明確的問題作出了解釋。
“這件司法解釋從2003年底開始起草,并在互聯網上公布,廣泛征求了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它是用于解決當前勞動爭議訴訟,進一步完善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制度。
“出臺司法解釋的目的是,便于勞動者準確理解掌握勞動法的規定,促進他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便于法官準確掌握司法尺度;有利于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及時化解勞資矛盾,建立和諧有序的勞動關系!边@位負責人解釋說。
另外,他表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還將繼續加大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力度,并根據審判實踐需要,適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
7項規定方便勞動者打官司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7項規定,將使勞動者打官司更方便、更有效。
這7項規定分別是:
——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等六類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給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引。
——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或者訴訟的過程中,對仲裁機構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和醫療費的裁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及時采取執行措施。
——確定了申請仲裁期限中斷和中止的制度,即: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規定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當事人的訴訟地位體現為互為原告和被告,切實體現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問題。
——明確經濟確有困難的勞動者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不提供擔保。
——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
——確認了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單位內部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比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在法律上哪個優先適用?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依法賦予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既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又維護和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勞動用工自主權,促進企業加強規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勞動用工的規章制度!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賠償案件法院應當及時受理
現階段我國的安全生產事故以及職業病多發,由此造成的工傷事故呈上升趨勢。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用司法解釋規定了工傷賠償的救濟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這個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工傷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斑@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的價值取向!弊罡呷嗣穹ㄔ贺撠熑苏f。
我國正在積極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職業病防治的力度,但工傷事故現階段仍然難以避免。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國家在大力推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同時,必須使傷病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康復和必要的賠償!
農民工憑工資欠條將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段時期以來是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關注的一個問題。為方便廣大農民工依法追索工資,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勞動者以單位的工資欠條作為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農民工憑工資欠條追討工資,有的法院是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對待的。這就要求必須先經仲裁程序,才能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一來,處理方式程序相對繁瑣,時間消耗較長,農民工往往難以等待。特別是農民工的工資到了年末就會出現討要高峰,外出務工者急于拿到工錢后返鄉過年,長時間的等待容易引發惡性事件。
針對這一狀況,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扣押勞動者證件、檔案、押金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交保證金,解除合同時不退還等現象,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強調,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扣押勞動者證件、檔案、押金,因此發生的爭議,法院應該受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工資檔案、人事檔案、社會保險檔案。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