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9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借酒消愁的熊某在醉酒后,將鄰居小孩當作玩具娃娃,先用鐮刀擊打,后用沸水澆燙、刀割,致其死亡。日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后,對熊某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16.67萬余元。
現年47歲的熊某原是四川省宜賓市人,2000年2月到湖北省丹江口市生活。2005年5月26日下午14時許,熊某為瑣事與家人爭吵后到商店買啤酒,鄰居劉某家不滿二歲的小強見到平時疼愛自己的熊某格外親熱,熊某便將小強抱上一起到商店,買了一瓶啤酒和一包辣條后又將小強抱回到自己家中。
回家后,熊某把家中放的約3兩散裝白酒倒在碗中同啤酒摻在一起飲用,把辣條給小強吃。醉酒后的熊某誤認為在家中玩耍的小強是“皮娃子”(當地對膠皮玩具的俗稱),先用鐮刀擊打小強的頭部,后用沸水澆燙、鐮刀切割小強的身體,將小強殺死在家中,并將尸體放置在臥室內,而后熊某在臥室床上睡覺。
當天下午18時許,鄰居劉某到熊某家接小強回家時,尚未清醒的熊某從家中將小強的尸體提出,對劉說:“給你們的皮娃子”。劉某接過小強,見其已經死亡。經法醫鑒定:小強生前因頭枕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骨嚴重骨折腦組織挫裂出血,顱腦機能障礙而死亡。在瀕死期時或已死亡時被他人用沸水燙傷全身致Ⅱ度燙傷占體表面積95%以上,又用銳器類工具切割頭、腰、背部多處皮膚裂傷。后經湖北同濟法醫學鑒定中心復核鑒定:熊某作案時的精神狀態為復雜性醉酒,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熊某在復雜性醉酒的精神狀態下,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使用鐮刀擊打被害人的頭部,又用沸水澆燙、鐮刀切割其身體等手段將他人殺死,其行為己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案手段殘忍,本應受到從重處罰,但因其作案時屬于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同時,其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樊斯坦 陳永勇 王天罡 朱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