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慶陽市的惠治學,3年前被當地公安局掛著“盜竊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示眾,并關押14天。冤情昭雪后,他以各項損失申請國家賠償共計21萬余元,卻僅獲賠893元。
惠治學無奈地說:“如此低的賠償,難以撫慰我的精神創傷。”不諳熟國家賠償法的當地群眾甚至認為,獲賠不足千元,很可能又是一起官官相護違法之舉。
法律專家解析,其實,賠償之微薄絲毫也不僭越現行法律的規定,相反,還與法律精神絲絲相扣。
“我沒有多少文化,但是,這樣的賠償實在叫我難以接受!”已經為申請國家賠償而苦苦奔波了兩年多的惠治學,仍然只拿到了區區的893元賠償。
此案引起了當地群眾的廣泛關注,不少人認為“案子一定‘有來頭’”,勸惠治學別費勁了。事情果真如此嗎?近日,記者進行了調查。
案件回放:被冤做賊掛牌游街后關押14天
2003年8月19日,甘肅慶陽市某公司副經理張某放在辦公室的存折等物被盜。8月21日,盜竊者破解存折密碼,分3次將存款提走。慶陽市西峰區警方在建行金象儲蓄所等處提取盜竊者取款憑條3張,經過仔細排查,發現暫住在惠通公司的惠治學的筆跡與盜竊者留在憑條上的筆跡較為相似。
同年9月9日,慶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作出鑒定結論,認為取款憑條上的簽名筆跡與惠治學的筆跡相同。據此,西峰區公安局將惠治學掛著“盜竊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示眾,后公開予以刑事拘留,并扣押其存折和現金。
在被拘留期間,惠治學一再澄清自己并未盜竊,要求重新鑒定筆跡。9月23日,甘肅省公安廳作出結論,認為3張取款憑條上的簽名與惠治學書寫的簽名字跡的風格神態及運筆細節特點不同,不能做同一認定。9月27日,西峰區公安局釋放了惠治學。至此,他被關押了14天。
索賠之路:申請國家賠償21萬卻僅得893元
2004年8月,惠治學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有關損失及人格、名譽、精神等損失費21.25萬元。后來,慶陽市公安局作出復議決定,認為西峰區公安局僅憑文字鑒定結論對惠治學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當,應賠償惠治學被關押14天的賠償金893.62元,并為惠治學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惠治學不服,于2005年8月23日向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05年9月15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維持慶陽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
惠治學認為賠償太低,于2005年10月22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至今已近一年,仍然只獲得893.62元的賠償。
律師解析:相關法律規定不具經濟補償性質
據了解,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按其規定,因國家機關侵權,國家應予賠償的范圍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非財產損害賠償。但對于精神損害,該法沒有規定可以賠償。
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確認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首次規定了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但僅適用于民事侵權案件。
“現行國家賠償法并未規定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我國也未開啟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先例。”甘肅正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天昌告訴記者,惠治學所獲得的893.62元賠償,是依照當地去年的收入水平計算出來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了公民名譽權、榮譽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違法行使職權,若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黃天昌解釋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3種責任并無財產內容,也不具有經濟補償的性質,屬于一種非財產責任形式。即使承認國家機關向受害人賠禮道歉能夠起到某種程度的精神慰藉作用,也不能就此認為這就是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
“從以往的賠償案例看,國家賠償金多為公款,而公款同樣是納稅人的錢,用納稅人的錢賠償受侵害的納稅人,同樣于法無據無理。”這位律師認為,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都要由國家機關代為賠償受過,其結果只能助長行政違法和司法腐敗的行為。更何況施害人知法犯法,不能算是國家行為而是個人行為,因此,有關責任人必須同時承擔包括精神損失在內的經濟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專家呼吁設精神損害賠償制提高賠償標準
據甘肅正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華陽介紹,根據全國人大和“兩高”的相關文件顯示,國家賠償法生效十余年來的實際執行效果與設立該法的初衷相差甚遠,暴露出“該確認的不確認、該賠償的不賠償、該執行的不執行”等問題。而賠償范圍狹窄、賠償程序不盡合理,特別是賠償標準偏低問題尤為突出。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國家賠償法中的缺失,使侵權機關可以借此逃避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使其承擔的賠償責任變成不完全責任,是對受害人權益的損害。“一個人被羈押幾個月甚至幾年,所受到的精神損害與在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樣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呼吁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并大幅度提高賠償標準。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周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