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0日電 “月球村”CEO李捷起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工商局返還其月球村土地所有權證書等物。據正義網報道,今天,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5年10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以下簡稱朝陽工商分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月球村公司從事月球土地銷售活動。同日,北京市工商局出具委托調查函,委托朝陽工商分局調查處理月球村公司銷售月球土地一案。朝陽工商分局于同日立案調查。2005年10月14日、10月28日,朝陽工商分局對月球村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同年10月14日,對月球村公司送達了首次詢問告知書,告知了月球村公司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同年10月14日、10月24日,對月球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會民進行了調查詢問,并聽取了李會民的陳述和申辯。
北京市工商局通過朝陽工商分局的調查認定:2005年10月14日至28日,月球村公司向雷先生等33人出售“月球土地”48英畝,每英畝價格為人民幣298元,銷售款共計人民幣14304元。在庭審中,月球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亦對北京市工商局認定的上述事實當庭予以認可。
北京市工商局認為,月球村公司銷售月球土地的行為涉嫌投機倒把。同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月球村公司發出扣留財物通知書,經審批后,扣留了月球村公司包括公司公章等相關財物。但月球村公司不服市工商局作出的扣留財物通知,于2005年1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2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解除了被訴的行政強制措施,將除月球土地所有權證之外的財物返還給月球村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北京市工商局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可以對特定的物作出行政強制措施。北京市工商局具有扣留(封存)行政相對人財物的法定職權。原告銷售的月球土地并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月球土地也不具有商品的特性,且月球村公司因為其銷售行為賺取了高額利潤,因此,北京市工商局認定月球村公司銷售月球土地的行為構成投機倒把嫌疑并無不當。此外,北京市工商局在對原告月球村公司作出被訴扣留(封存)財務通知的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報局長審批、送達等行政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鑒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表示上訴。(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