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我國的大中城市,特別是以北京、上海、廣州等大都市為代表的高房價城市,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群租現象”,就是多人合租一套住房的現象,針對“群租現象”帶來的一系列負面后果,上海市人大目前正在考慮運用立法的手段來治理愈演愈烈的“群租”問題。
其實,在我國城市畸形的高房價條件下,這是一個必然的結果,高房價、低收入將不以我們的意志與法律的規定為轉移地將我們的城市、將我們的中低收入者帶入一個“宿舍時代”,F在的房價已經嚴重背離了我們的平均收入水平,在沒有政府介入,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情況下,“拼房”就是一個必然的選擇,不論法律是否允許。
“群租”肯定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例如擾民問題,侵犯相鄰業主的權益的問題,財產安全、人身安全方面的隱患,消防方面的隱患,加大小區物業管理的難度等問題,這些都是事實,但這都不能夠成為通過立法禁止“群租”的理由,因為窮人也不能被剝奪居住的權利。社會的管理者是受納稅人之托來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是人民的仆人,不能僅從自身工作簡便的角度出發,更不能只考慮強勢階層的呼聲和訴求,動轍以禁代管。
目前,“群租”問題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缺失,而在于經濟原因。高房價導致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條件急劇惡化,特別是剛步入職業生涯、缺乏經濟積累的年輕人,現在北京、上海的房價已經嚴重背離了當地的工資水平,以現在年輕人普遍的薪金水平,他們中的大多數可能在相當長的時間里要過“群居”生活。高房價不僅使中低收入的年輕人被迫選擇了“群租”,而且也使房租的價格相應上升。道理很簡單,也很正當,因為房屋的投資人要獲得一個合理的投資回報率,要獲得一個能夠反映房屋出租市場正常供求水平的房租水平,這是市場規律在發揮作用,無可厚非。高房租也促進了“群租現象”的蔓延。
有人將這種現象歸咎于黑中介或房東的“黑心”。其實有需求才會有供給,只要是雙方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自愿達成的契約,就應該得到保護,居住這種要求是要多正當有多正當的要求,和消費毒品或色情服務的要求不一樣,有什么理由立法禁止呢?是高房價、是低收入而不是房東心的顏色迫使人們選擇了“群租”,房東的心再黑,哪個人又會刻意地選擇和陌生人一起去過充滿著無盡煩惱的“群居”生活呢?
還有專家把“群租”理解為一種時尚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一種有效的理財方式,這樣的學問過于高深,我們一般人只能把這種觀點看作是一種黑色幽默,有了病因為沒有錢在家依靠抵抗力發揮作用是不是也很時尚啊,也很會理財啊。
也許有的人會說北京、上海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來的,是富人生活的城市,可北京與上海不是一個度假村,這些大都市的正常運轉與發展是需要普通勞動者的,這些低收入者不是大都市的負擔與累贅,而是真正的貢獻者,不是這些大都市賞給他們飯吃,而是他們為我們提供了賴以生活的產品和服務。
所以,對待“群租”問題,我認為,如果現有的法律條文與此有沖突,還應該修改法律,保障低收入者的居住權利。如果一定要立法禁止,那樣的法律就是與法律精神相違背的惡法。因為法律的手段無法消除推動“群租現象”背后的經濟原因,所以這種法律即使通過了,執法難度也會極大,大到難以執行,執法“風暴”過后,除了增加罰款和產生幾個倒霉蛋以外,不會有什么明顯效果。取消不合理的管制,然后加強管理才是治本之策。
只有賦予“群租”以合法的地位,我們才能夠對它進行管理;如果我們通過立法的形式宣布“群租”違法,我們就無法對它進行管理了,只能夠取締。居住在“群租”的房屋里自然存在各種隱患,難道露宿街頭更安全?更舒服?對于“群租”的各種隱患,我們應該通過規范與管理來最大限度的減輕,而且這些規范措施要以窮人為本,不能假托管理的名義提高門檻,變相禁止,禁止只能使這些問題更加嚴重。如果說高層塔樓發生火災對鄰居造成損害的概率比住別墅發生火災對鄰居造成傷害的概率要大得多,難道我們也要立法禁止修建高層住宅嗎?
給“群租”以合法的地位,我們就能夠在租住人員的身份確認、登記、用電負荷、環境衛生、擾民、小區出入管理、房租納稅等環節上進行監管,把不利的因素盡可能地控制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城市管理者如果真的是因為保護低收入者的原因而禁止“群租”,就應該為他們提供廉租住房,而不應該采取“逼迫”他們露宿街頭的辦法來保護他們。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衛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