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70年后是否有必要收費
[現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那么,居民購買房屋70年后,當不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該如何處理?
[草案摘錄]第149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該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專家意見]對于這個牽動著中國無數老百姓的話題,第五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作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70年后使用權屆滿的,可自動續期,居民需支付相應的土地使用金。
采訪中,許多專家表示,70年后土地使用權續期繳費的規定,雖然符合我國基本的經濟制度和法律體系,但是從實際來看,可能目前的房屋都使用不了70年,就已經破舊。
專家表示,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將面臨著新一輪“拆遷、安置、補償”的命運,既然未來70年的事情還說不清,到不如暫且不作規定。即便最終的法律保持現在的規定,將來國務院在制定相關的規定時,也一定要反復斟酌。
開發商有無權利出賣車位
[現狀]如今城市私車激增,小區車庫由于供不應求價格也“水漲船高”,很多業主質疑,開發商是否有權再把車位賣給業主?因小區車位的所有權人歸屬不明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草案摘錄]第72條第2款:“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業主共有”。
[專家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此前表示,在房地產的買賣過程中,基本上已經把車庫、車位的土地買賣的價錢計算到房價中了,實際上業主已經承擔了車庫的所有費用,所以應該明確維護業主的利益。
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盧志強律師告訴記者,地上車位和地下車庫的歸屬是不同的,由于小區的道路是歸業主共同所有,所以車位也應該屬于業主所有,但實際上,開發商要向業主收取管理費,這些管理費的性質是什么,該不該收取,收多少合適,在法律層面缺乏明確規定。
“因此,今后的物權法有必要對車位和車庫分別作出規定,為日常房產糾紛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盧志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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