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需經誰同意
[現狀]多年來,城鎮居民樓住戶深受“民宅商用”之苦,五花八門的公司、店鋪進入居民樓,甚至有的商戶把住宅的大門變成窗口,居民樓內經常是顧客攘攘,廢物滿眼,噪音通宵達旦。
[草案摘錄]第75條:“業主不得違反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管理規約未作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相鄰的業主同意。”
[專家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南振中委員在8月份的審議中曾指出,草案目前的規定雖然有利于制止餐飲、娛樂業占用住宅、干擾居民生活的情況發生,但在本條的表述中,在餐飲、娛樂后面采用了“等”字,這容易使人誤解為物權法主要限制餐飲和娛樂業對住宅的占用。為了保護居民的安寧權、休息權等人身權利,建議將這一條中“應當經相鄰的業主同意”修改為“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盧志強也表示,民宅商用不僅影響同一樓層的左鄰右舍,而且由此帶來的油煙、噪音和顧客流,有可能影響不同樓層的業主,所以草案中規定的“相鄰的業主”到底是指哪個范圍,也有必要予以明確規定。
樓頂廣告牌收益該歸誰
[現狀]現在一些臨街的商品樓房及墻面大多設置有廣告牌,對于這些設置廣告牌所得收益,到底應該歸業主所有,還是歸開發商所有,經常引發糾紛。
[草案摘錄]第69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權利的權利。”
[專家意見]據北京的房地產律師介紹,依目前的規定,樓頂廣告收益歸誰所有,關鍵要看設置廣告的樓房是否屬于公共區域,如果在公共區域以外,屋面和外墻面使用權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安裝廣告牌就不需要經過業委會同意,只要做到不影響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廣告的內容不會降低小區的整體形象,開發商就可以安裝廣告牌,并且所收取的廣告費就全部歸開發商所有了。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表示,有人認為歸業主所有,有人認為歸國家所有,還是歸這個樓的業主所有?各說各的,各有道理,因此他認為,現在已經引起了很多爭議,物權法要說清楚這個問題。(據上海證券報;何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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