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10月27日電(曾祥生 葉琛琛)10月19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作出當庭判決,撤銷溫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責令該市政府限期對55位養殖戶復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這一判決,又使55位養殖戶內心充滿了信心。因為在此之前,這些養殖戶曾經告贏國家環保總局。
污染事故使養殖戶幾近傾家蕩產
2000年,溫州市原甌海區政府將5500畝荒灘發包給了溫州好村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該公司又以每畝3600元的價格轉包給了130多養殖戶,承包期10年。
養殖戶投入了約每畝10000元成本后,建成了高標準主體套養池塘,并被浙江省有關方面列為海水池塘養殖示范基地。
但是,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獲得一定收益的養殖池塘卻發生了特大污染事故。
經過有關部門水質檢測,永興圍墾養殖示范區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業廢水有害成分銅、PH值、BOD嚴重超標。根據專家進一步分析認為,永興圍墾養殖示范區已經不適宜繼續養殖。
據溫州市龍灣區永興街道海水養殖協會估計,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大約在就達到1.7億元。
至此,有些投入高達幾百萬元的養殖戶,為了籌集資金,甚至抵押、變賣了家產。
經過再三交涉沒有結果之后,養殖戶們聘請了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袁裕來律師,由此踏上了艱難的維權之路,先后將龍灣區環保局、溫州市環保局、浙江省環保局、國家環保總局告上被告席,進行了近30場行政官司。
6月1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并告贏了國家環保總局。由此,案件甚至引起了世界性的關注。
區政府確定補償價引起質疑
在此期間,溫州市龍灣區政府介入此事。
2006年1月25日,龍灣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永興圍墾南片養殖糾紛調處意見》,要求好村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解除與養殖戶的承包合同,收回經營權,其中第二條確定了解除承包合同的補償標準:每畝補償6500元。
另外,龍灣區政府還專門成立了五個調處養殖糾紛工作組,實行捆綁責任制,給每個干部下達了做通養殖戶工作的指標。
但是,養殖戶卻認為,龍灣區人民政府所發文件雖然是“調處意見”,實際上卻是強行要求養殖戶同意與溫州好村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確定的價格根本就沒有討價還價的自由且沒有法律依據。
于是,養殖戶于2006年2月11日,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龍灣區人民政府《關于永興圍墾南片養殖糾紛調處意見》其中第二條內容違法,制止龍灣區人民政府的強制行為。
誰料,溫州市人民政府于2月15日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理由是“被申請人主體不合格”。
龍灣區法院判決溫州市政府敗訴
2006年2月18日,養殖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溫州市政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同年9月18日,龍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在法庭上,溫州市政府代理人辯稱,《關于永興圍墾南片養殖糾紛調處意見》,是由龍灣區委辦公室以區委辦公室和區政府辦公室的名義作出的,但公文上只有龍灣區委辦公室的印章,龍灣區政府并沒有在《意見》上加蓋印章,因此不能認定是龍灣區政府辦公室下發的,養殖戶對龍灣區委辦公室下發的公文不服,卻將龍灣區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屬于“被申請人主體不合格”。
對此,養殖戶代理人則認為,即使在下發的文件中沒有龍灣區政府辦公室的印章,也應該相信區委辦公室不會在這么嚴肅的問題上弄虛作假,而且政府下發的文件沒有加蓋印章也是十分常見的。因此,應該認定龍灣區政府辦公室應該是下發公文的主體或者是主體之一。
同時,溫州市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說法,甚至引起了龍灣區下屬街道辦事處有關人員的不滿,因為他們當初就是按照龍灣區政府的指令展開相關工作的。
為了弄清事實,法庭主動從龍灣區政府辦公室調取了《關于永興圍墾南片養殖糾紛調處意見》,發現《關于永興圍墾南片養殖糾紛調處意見》原件上加蓋了龍灣區政府辦公室的印章。
據此,10月19日,龍灣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第二次公開開庭時,對本案作出了當庭宣判,撤銷溫州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責令溫州市政府限期對養殖戶的復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龍灣區人民法院居然敢判決溫州市政府敗訴,這完全出乎了養殖戶們的意料,同時大大增加了他們依靠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信心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