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明體現基本經濟制度
物權法草案二審、三審時,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必須體現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許多群眾也提出了這一建議。
物權法草案根據這一意見,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增加了有關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容,明確了國有財產的范圍和歸屬、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和國有企業的物權等,以維護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明確了集體財產的范圍和歸屬,以保障集體經濟的發展;明確了私人所有權的范圍和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以鼓勵、支持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五次審議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不夠集中、鮮明,應當把它作為基本原則寫入“總則”。物權法草案吸納了這一意見,將“總則”第一章章名從“一般規定”改為“基本原則”;在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制定物權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并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移到第一章,使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更加集中、鮮明。
明確公私財產平等保護
物權法到底應該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還是以保護公有財產為主?在草案審議、修改過程中,有人認為,國家和其他民事主體不是平等主體,對他們的財產不能平等保護;也有人認為,物權法是私法,首先應保護私人財產,按照先私人、再集體、后國家的順序加以保護。
實際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是在統一的市場平臺上運作并發生相互關系的,都要遵守統一的市場“游戲規則”。只有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才有公平競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
“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對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給予平等保護是有機統一的。沒有前者,就會改變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性質。沒有后者,就違背了市場經濟原則,反過來又損害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說。
專家表示,物權法講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各種市場主體對相同的物權享有同等的權利;二是適用相同的市場交易規則;三是當其物權受到侵害時,侵害人應當承擔同樣的民事責任。
經過多次修改后,目前的草案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的要求,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草案其他諸多具體規定,也都體現出對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合法財產給予平等保護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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