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于法有據
前不久,記者跟隨國務院法制辦“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采訪團來到湖南省,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去年6月經湖南省政府批準,2005年掛牌成立的。翻閱執法局印制的宣傳小冊子,記者感受到了“龐雜”,大的如依法拆除違章建筑物,小的如禁止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及亂丟瓜果皮核、煙頭、口香糖等,現在最常見的如整治散發、張貼小廣告,清理“無照商販”,甚至井蓋丟失、夜間施工擾民等,都是城管的職責與任務。
今年3月21日,作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基礎工作,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湖南日報》上公布了行政執法依據,記者看到,整整兩個版的公告中,執法職權有137項,執法依據包括《城市規劃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29部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政府規章。
“多、雜、細、碎……”說起做城管工作的感受,局長肖克和感觸良多。“如果把城市比作一個大家庭,那么城管就是這個城市的‘家庭主婦’,每當城市發展中出現了新問題,城管管轄的范圍就有可能擴大一次!
在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官方網站上,記者看到,北京城管擁有的行政處罰權共有285項。據記者了解,1997年北京市宣武區城管監察大隊成立時,只有5項職能,到2002年時,擴大為8項職能105項行政處罰權,目前已經包括了13大類共285項行政處罰權。涉及范圍之廣,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違法停車、毀壞綠地、施工現場揚塵和遺灑等各種事情,都在城管的管轄范圍內。
據了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主要是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或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省級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領域行政處罰權,一般簡稱為“7+1”。據記者目前掌握的情況,不少城市的城管,已經突破了“7”的范圍,向文化、旅游等行政執法領域延伸。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青鋒說,《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已經明確:需要在城市管理領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也可以決定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這項工作。
李志強殉職事件發生后,許多媒體紛紛質疑我國城管的法律地位、執法依據,對此,有專家表示,簡單來說,我國城管隊伍的實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行政處罰法》——這一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基本法律,授權國務院對行政權力進行的重新配置,調整有關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
該專家認為,我國城管隊伍在執法依據上不存在問題。一是,主體依法定程序設立,主體合法。二是,行政處罰權的調整,法律授權非常充分,除了行政處罰法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以外,國務院下發文件,明確提出了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具體原則、要求和程序。三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明確的、具體的、充分的。我國的城管部門是作為同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的行政執法機關,發展到今天,確實解決了許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效率低下、執法隊伍膨脹等問題,實踐證明是成功的,無法走回頭路。目前城管的確存在一些關系不順、執法人員素質低下等問題,只能是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包括財政經費的保障、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的進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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