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在羅湖區法院了解到,裴洪泉出事后,他所進行的改革并未“人去政廢”,仍然保留并運行著。
2005年7月23日,深圳中院新任副院長裴洪泉發表了他的“履新感言”:“我將認真履行職責,全力配合好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主動接受人大的監督,恪盡職守,不負重托。我在法院系統已經工作了22個春秋,包括在羅湖區法院工作了5年,探索積累了不少改革實踐的經驗,并得到從國家到省市相關部門的肯定。可以說法院各個部門、各個層次我都比較了解,可以幫助我做好今后的工作。我很榮幸參與這樣一個時代,我將為建設法治社會、推進依法治市工作做出自己的努力。”
但裴到深圳中院一年多的時間里,分管的執行工作與往年相比出現下滑的趨勢。據媒體報道,截至2006年6月底,深圳市兩級法院未執行案件同比上升22.08%,深圳市中級法院不得不破天荒第一次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執行難專項工作報告,尋求破解司法難題,在這個報告中,法院更多剖析了法官執行不力的問題。
裴洪泉被“雙規”后,深圳法律界有傳言說,中紀委在他家查抄出現金2700多萬元、美元95萬元,現金藏匿在空調、馬桶和金魚池水泥底層等處。
都是破產惹的禍?
據透露,深圳中院被抓的幾名法官,都在裴洪泉任破產庭庭長時在破產庭工作過,案發也都是因為牽涉到破產案。深圳中院破產庭三任庭長為:裴洪泉、蔡曉玲、張庭華,如今悉數被抓。深圳一位律師這樣斷言:“深圳的破產案件,沒有一件沒有問題。”
一位律師介紹說,在破產法出臺之前,企業資不抵債,然后宣告破產,由法院指定律師成立破產清算組,變賣企業的資產用來還債,這就是破產的大致程序。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的報道,一位律師分析說,企業破產案件,法院審理程序缺乏透明度。我國法律關于企業破產的司法程序有不盡完善的地方,這給深圳中院破產庭的涉案法官制造了權力尋租的空間。
這位律師說,根據我國現行破產法,在企業宣告破產之日起15天內應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最重要的是,清算組成員由法院從企業主管部門、政府部門以及專業人員中指定,而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在這種制度設計下,清算組成員聽命于法院。清算組成員通常包括律師和會計師。對他們來說,這是一項“不需要很多成本,卻穩保收益”的活計。另有律師稱,通常擔任清算組組長的律師收入不會低于30萬元。因此,如果能夠加入破產企業的清算組,意味著將取得不菲的報酬。“因此,掌握清算組成員指定權的法官,肯定成為律師們公關的對象。”前述律師稱,在深圳,能夠獲得中院破產庭法官的青睞,加入破產企業清算組的律師不多。這是一個相當穩定而隱秘的圈子,“某種程度上是被少數人壟斷了”。
據傳,深圳中院有領導把該院重大破產案件指定給與自己關系緊密的某一女律師去進行,并把律師費開到2000萬元人民幣;也有領導指定了多宗重大證券公司等超大型企業破產案,涉及律師費近億元人民幣。
2006年8月27日,歷經10年,新破產法終于出臺,它在對破產財產的監管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該法將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深圳大學一位法學副教授從另一角度也指出現有破產制度易導致法官腐敗,他說,裴洪泉任破產庭長時,法律規定由法官指定拍賣行,法官權力非常大,深圳現在有100多家拍賣行,競爭十分激烈,自然紛紛給法官回扣以取得拍賣權。現在,規定的是搖號決定拍賣行,但是實際執行時,滋生腐敗的空間還是很大。
令人憂慮的法官犯法
法官犯法已不鮮見,僅在幾個月前,就有武漢中院、阜陽中院因院長前“腐”后繼而震驚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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