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張鈺沒有犯罪之嫌嗎
“每一個角色都是用身體換來的。”張鈺的表白讓人辛酸。如果上述說法是事實,那么,她無疑是中國影視圈骯臟“潛規則”的受害者。
然而,她僅僅是受害者嗎?當她選擇向“潛規則”低頭,心甘情愿用身體換取上鏡機會的時候,一些比她更出色的演員,卻可能因為潔身自好而演不上哪怕一個小小的角色。從這個意義上說,她又何嘗不是潛規則之下“不正當競爭”的受益者?
無論當初向導演投懷送抱,還是現在揭黑幕義無反顧,她選擇的很多行為方式都很難說正當,其中不少有犯罪之嫌。
先說性賄賂。為了上戲,陪導演上床,如果上床不是受強迫的,而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那么,張鈺為導演提供了性賄賂無疑。我國刑法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性賄賂是犯罪,那么,張鈺就不會因此受到追究。不過,作為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性賄賂需要通過刑罰的方式嚴懲,卻已在全社會形成共識。性賄賂的立法進程,或許會因張鈺事件而加快。那些有著“通過上床上鏡”的演員,尤其該密切關注這方面的立法進程。
再說介紹賣淫罪。談到錄像帶顯示的著名導演黃健中和坐臺女子小霞發生性關系,張鈺的解釋是:盡管黃健中多次暗示自己,但因為他當時手里沒有戲,所以她并不想與黃健中發生關系,可又不想放掉這個導演,于是便給他找來小霞,“但我還是付出了,起碼付出了金錢。”
自己花錢請來坐臺女子,讓她和導演發生關系,這是典型的介紹賣淫。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張鈺是不是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最后說傳播淫穢物品罪和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所謂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寫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以及其他淫穢物品”。對于張鈺而言,這些錄像是對無良導演的血淚控訴,但由于它們含有性愛內容,對公眾來說,它們和其他淫穢物品沒有任何區別。發到網上的錄像,做了一些技術處理,但仍不乏淫穢成分。如此,張鈺把錄像發到網上,是否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她還多次表示,要把這些證據賣掉,也有不少網站表達了購買的意向。我想勸她:先看看你手里都是些什么東西?這些東西也能賣嗎?
而當初把一干記者召集到一起播放的錄像,很可能并未做技術處理,而是“原汁原味”。雖說公開的目的是揭露犯罪,但在那些人是否構成犯罪尚不明晰的情況下,這樣的目的能否阻卻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的構成,倒需審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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