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在環保總局的撮合下,2003年6月,由總局環境監察辦公室與華東環境督查中心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當地跨界河流水環境情況進行了調查。但在隨后由蔣建國主持的兩省協調會上,“雙方分歧很大,會開到凌晨一點多,吵得很厲害”,蔣回憶說。
隨后,江浙兩省出臺了一套“環保聯合督察機制”,由雙方共同派出環境監察人員組成聯合督察組,處理跨界污染爭端。這一機制基本將來自總局的督查中心排除在外。
華東督查中心接著嘗試行使另一項總局委托的職權——暗訪。2003年5月,華東督查中心參與了國家環保總局對淮河流域的突擊暗訪行動。
環保督察蔣建國在此次行動中遭到安徽一家違法排污企業保安的圍攻,再度暴露出環保督察的身份和職權尷尬。
作為事業編制的環保督察是否具有暗訪權?華東督查中心主任高振寧特意向國務院法制辦咨詢,后者回復,他們的暗訪權的確值得商榷。
基于同樣的理由,公安部門也拒絕為督查中心的車輛配備警燈,他們答復說,按國務院法制辦的解釋,只有公務員才能是執法的主體。
地位的尷尬,使得華東環保督查中心成立最初幾年來功績不彰。但這并不影響國家環保總局推進改革的決心。2005年,時任環保總局局長的解振華在一次會議上表示,經過試點,我國將在各個大區建立環保派出機構。
但高振寧在會后向解振華匯報工作時,卻唱反了調。他認為,大區督查中心試點并不成功。如果要運行大區中心,以往的環保體系必須得打破,總局必須放權。高在匯報中反復提到“放權”二字,他說,總局不放權,大區督察手中無權,執法無威信,這個單位存在是否必要?
高振寧認為,督查中心試運行發現的問題有三:首先,執法主體不明確,一個事業單位怎么去監督執法?其次,督查中心和基層信息不暢。由于沒有明確規定,地方上報總局的文件,督查中心無從獲知;第三,職責不清。雖然名為受總局委托行使監督職能,實際上環保督查中心只是總局傳聲筒和監視器。
高振寧的匯報引起了環保總局的重視,當時總局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撰文闡述環保大區督察制度遭遇水土不服的根源,稱其弊在于環保督察權力惟上不惟民,大區環保督察的權力來源并非來自大區內的民眾授權,身份缺乏權威性,因此監督乏力。
改革尚未到位
2005年底,在參加國家環保總局的考察組赴美考察環境監察制度途中,高得知松花江污染及解振華辭職的消息。作為局內人,高振寧一眼看出,問題出在環保總局和地方政府間的信息不暢。
環保直管呼聲再起。但有關部門認為,實行環保直管的時機仍不成熟。在此背景下,作為一種替代方案,跨區域督查中心受到重視,組建加速。環保總局希望依托這個派出機構充當及時反應的報警器。
新上任的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甚至把區域督查中心的組建視為環保發展史上的一個歷史性變革。周曾跟高振寧交換意見,為督查中心今后的工作指路:一是監督,二是協調,三是應急。他說,如果再出現松花江突發事件,督查中心將是總局的第一陣線、一個橋頭堡。
2006年5月,環保總局發文明確督查中心是一個執法派出機構。之后再度明確,督查中心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7月28日,總局下文正式組建11家派出機構,華東督查中心正是其中之一。
有了公務員身份的環保督察蔣建國感覺腰桿硬了不少,但現實的窘境并未有太多改觀。
2006年7月28日,江蘇鹽城市射陽縣一家化工廠發生爆炸,國家環保總局監察局從網上得知消息,隨即指示蔣建國以總局環保督察的身份赴當地調查。
當日晚21時,蔣建國趕至事發現場,聯系射陽縣環保局索取環境監測數據,后者稱,鹽城事故指揮部已經打了招呼,有什么事去找指揮部。而事故指揮部則回復:市里對信息發布有統一的渠道,誰透出去消息誰負責。
最后,總局辦公廳出面向射陽縣環保局索取數據,依舊被擋了回來,只能要求蔣建國從其他渠道了解情況匯報。蔣建國通過在當地工作的老同學了解到,爆炸中已死亡16人。而當日地方匯報數字是5人。
蔣建國的匯報引起了國務院領導的重視,次日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孫華山帶領工作人員奔赴現場,最終核實死亡人數為22人,傷29人。
事故發生第二天,高振寧收到了來自總局的任命書,任命書上關于環保督查中心的職能與以前的表述基本未變,高當初提到的幾個問題也未見改善。用高的話說,環保督察依舊身份模糊,信息不暢,職權不清。
當天的報紙上,也大篇幅刊登了組建國土、環保督察制度的消息。高拿著紅筆劃下了報紙上的兩句話,一句是“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將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另一句是,“根據中編辦批復五大環保督查中心的組建工作已經進入實質階段。”
兩種不同的表述,顯示了國土督察和環保督察的行政層級和權力來源的不同——前者來自國家授權,后者來自部委授權——進而在執法監督的現實中,其力度和效果也不會一樣。這也使得環保督察們對自己的工作前景懷有一些疑慮。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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