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發現此案疑點重重
高進發的律師耿民說,他是2002年7月下旬接手這個案子的。那天,高進發的弟弟找到他,說:我哥從看守所帶出了求救信,說他是冤枉的,讓我們想盡一切辦法還他清白。
第二天,耿民會見了高進發。耿民說,你先回答我一個問題,要你用做人的良心回答:這案子是不是你作的?是,我不會放棄為你辯護;不是,你要拿出證據。
過了一會兒,高進發流淚了,說,這案子不是我做的。
當天,耿民和所里的4位律師就開始了調查取證工作。
經過走訪陳村群眾,耿民發現,高進發根本沒有作案時間,而且,警方提供的物證、高進發供述的真實性以及證人證言都有疑問。
比如,警方于2002年3月7日在李某被害現場提取到了一枚長度為27cm的立體“足跡”,經鑒定為“高進發腳上所穿的布鞋左腳所留”。律師反復詢問高進發,案發前后,他穿的是什么鞋?高進發肯定,穿的是雙膠鞋。到過現場并發現李小蘭遺物的幾個目擊群眾證實,現場多處確實留有明顯的膠鞋鞋印,那么為什么僅提取了一枚布鞋左腳所留足印呢?怎么能排除其他腳印是罪犯以外的人所留呢?
高進發身高1.66米,所穿布鞋長度實際是26cm,與現場提取的27cm的鞋印相差1cm,怎么可能就是高進發所留的呢?
又如,高進發交代1999年殺害楊柳的順序是先致死,后投井。他說,她被投到井里后,他還聽到了一陣“撲通、撲通”的掙扎聲。而楊柳的死因鑒定則明確“不支持溺水死亡”。顯然為不實之詞。
根據證人劉某的證言推出高進發當晚有半個小時的空檔,在未與其他8名證人證言相印證的條件下,顯然屬于孤證。
……
被判無罪 申請國家賠償
2002年8月28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了高進發案。針對控方的起訴,高進發不承認奸殺幼女,耿民為他作了無罪辯護。2002年10月24日,渭南中院一審判處高進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既確認了高進發強奸殺害李某、楊某兩起“犯罪事實”,又在無任何法定和酌情從輕處罰理由的條件下,判了高進發死緩。
拿到判決書后,高進發提起上訴。2003年10月16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在判決書中對高進發奸殺李小蘭的犯罪事實不予以認定,但中院對僅因為作案手段與殺害李小蘭相同,而由高進發被迫交代出的奸殺楊某的“事實”,卻再次作了認定,仍判處高進發死緩。
于是,高進發再次上訴,2004年9月7日,省高級法院再次撤銷判決,發回重審。2004年12月28日,渭南中院又一次開庭進行了審理,但遲遲沒有宣判。高進發再次面臨嚴重的超期限羈押。
2005年4月,湖北佘祥林冤案被媒體披露,高進發案也引起陜西省和渭南市政法機關的高度關注。
同年7月9日,渭南中院宣判:高進發無罪。7月18日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理由是:省高院兩次發回重審,程序嚴重違法;高進發奸殺李某具備約半小時的作案時間;高進發的供述與案件情節相一致;有一次錄像能證明沒有對高進發進行刑訊逼供。
2005年9月,公安部派出專家與省公安廳刑警總隊組成專案組,再次進駐陳村,高進發之外的一批新的犯罪嫌疑人紛紛落網,但仍未抓獲奸殺李小蘭和楊柳的真兇。11月,省檢察院撤回了對高進發一案的抗訴。
今年1月,高進發以錯捕錯判為由,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共同賠償申請。3月,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共同賠償高進發被無罪羈押1205天的賠償金76915.15元。
高進發說,他的兒子從他被關起來的第二年就失學了,孩子在學校受不了“色魔父親”的壓力,家里也實在是沒錢供他上學;老婆也在那幾年里投靠了親戚,心里遭受著煎熬;老母親的眼病現在還沒好,還時常怕在外打工的他再出什么意外;惟一的希望是女兒,女兒已經上了初中。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張亦嶸 臺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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