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1日電 據中國公安部消息,為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緊急職務,公安部近日發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89號,發布施行修訂后的《警車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警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緊急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警車包括:
(一)公安機關用于執行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
(二)國家安全機關用于執行偵查任務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
(三)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用于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法醫勘察車和死刑執行車;
(五)人民檢察院用于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車。
第三條 警車車型由公安部統一確定。汽車為大、中、小、微型客車和執行緊急救援、現場處置等專門用途的車輛;摩托車為二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第四條 警車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外觀制式。
警車外觀制式采用白底,由專用的圖形、車徽、編號、漢字“警察”和部門的漢字簡稱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構成。各要素的形狀、顏色、規格、位置、字體、字號、材質等應當符合警車外觀制式涂裝規范和涂裝用定色漆等行業標準。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部門漢字簡稱分別為“公安”、“國安”、“司法”和“法院”、“檢察”。
第五條 警車應當安裝固定式警用標志燈具。汽車的標志燈具安裝在駕駛室頂部;摩托車的標志燈具安裝在后輪右側。警用標志燈具及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車輛標志燈具的國家標準。
第六條 警車應當安裝警用警報器。警車警報器應當符合車用電子警報器的國家標準。
第七條 警車號牌分為汽車、摩托車兩種。均為鋁質材,底色為白底反光。號牌應當符合《警車號牌式樣》和機動車號牌的行業標準。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對警車實行定編管理,統一確定警車的編號,并建立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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