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了旨在統一不同類型企業稅收標準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根據草案,內資、外資企業將實行統一的25%的企業所得稅率。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指出,此次改革是體現“五個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配套措施,中國經濟體制走向成熟、規范的標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和呼聲。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治”落伍,“大一統”方得人心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受國務院委托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就草案作說明時表示,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差異較大。企業要求統一稅收待遇、公平競爭的呼聲較高。同時,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著優惠政策不統一、優惠內容不太合理、優惠重點不太突出的問題。金人慶指出,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實施1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和修訂。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的許多重要稅收政策,也需要及時補充到法律中。
據了解,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來,共有541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16件議案要求制定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
目前,我國經濟處于高速增長時期,企業的整體效益近年來有較大提高,財政收入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金人慶說,借鑒國際稅制改革經驗,在這樣的形勢下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國家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強,是改革的有利時機。
自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發展經濟,我國對外資企業采取了有別于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實踐證明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6年8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使用外資6596億美元。2005年外資企業銷售收入達77024億元,占全國銷售收入總量的37.5%;繳納各類稅款6391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20.7%。
金人慶表示,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一項制度創新。”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有關審議意見中表示,統一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于公平企業稅負,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新稅率在國際上屬于“中不溜”
企業所得稅法草案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金人慶說,確定這一稅率的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草案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他表示,草案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參照了國際通行做法,旨在扶持小企業發展,促進就業。
稅收優惠整合,高新技術企業“受寵”
金人慶說,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勢,草案采取以下幾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
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等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
他表示,整合后稅收優惠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
新法“念舊”,設置過渡期照顧老企業
根據草案,將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
金人慶說,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可享受低稅率過渡期照顧;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有關審議意見中指出,以設定過渡期的方式處理新老稅法的銜接,保持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體現我國政府的守信態度,緩解新稅法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該委員會認為,草案注意了保持改革開放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充分考慮了我國的現實情況以及企業和財政的承受能力。
趕國際“時髦”,企業也興叫“居民”
草案還首次引入了“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金人慶說,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在國際上,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有“登記注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多個標準相結合的辦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草案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作了明確界定。
目前,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有關稅法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特別納稅調整,重點防“避稅”
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
為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草案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新華網 魏武、韓潔、崔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