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
在1996年前的16年間,不少法律界的人士對死刑復核權下放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例如,經濟犯罪死刑和外籍人士死刑的核準權仍在中央,意味著官員的死刑核準更為慎重,外籍人士享受著超國民的待遇。
為期3年的第一輪嚴打結束之后,中央內部開始出現(xiàn)主張將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的聲音。
1996年3月17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獲得通過,《刑事訴訟法》除了重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同時,原先的刑訴法第23條被修改為只能上不能下的“單向條款”: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同時,1983年的從快決定被廢止。
既然刑訴法中再度明確了死刑復核權歸屬最高法,并且從快決定已被廢止,刑事訴訟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撰文表示,死刑復核權實際上已經被收歸最高法。
一年半之后,事實證明陳衛(wèi)東等學者的表述僅僅局限在理論層面。1997年9月26日,最高法下發(fā)《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維持了原來的死刑復核中央與地方分工的格局。此時,距離修訂后新《刑法》、新《刑訴法》1997年10月1日的正式施行只剩下最后5天。
自那時起,關于死刑存廢、死刑復核權回收的研討會一個接著一個。“在死刑存廢問題上,學者意見不一”,刑法學專家高銘暄說,“但在死刑復核權回收問題上,學界意見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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