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達州17歲高二學生到發廊嫖娼,怕自己的丑事被捅出去日后無法做人,但又想解救身世悲慘的賣淫小姐,痛苦思索后他選擇了向警方舉報賣淫發廊,因為有這樣的立功表現,他被免于治安處罰。
此消息一出,引發了輿論的強烈爭議———很多人在“該不該對嫖娼后舉報行為進行處罰”問題上展開辯論。在我看來,一個偶然失足的中學生,在犯錯之后勇于改正、敢于舉報社會邪惡,無論是從保護未成年人還是法律的人性化角度來看,警方的“免罰”處理并無不妥,無損法律的公平性。這個問題沒有多少討論的價值。類似的事情不少,比如前不久媒體報道的“良心嫖客事件”。對于這樣一種現象,我們與其在“該不該功過相抵”上糾纏不休,不如換個角度去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如何去給“嫖娼后舉報”之類行為進行“道德定性”?
時下,有一個較為流行的名詞稱為“次道德”。小偷歸還部分錢款,劫匪謀財而不害命……盜竊和搶劫是不道德的,也是違法的,但只謀取錢物而不傷害人性命乃至主動返還被竊者錢物避免其陷入生存困境,似乎卻又是“道德”的,有人頗為“創見”地稱之為“次道德”。因而,“嫖娼后舉報賣淫”的行為,也被人歸入“次道德”閃現之列,同時發出欣喜的聲音:要承認“次道德”也是一種道德,追求至善至美不可得,只能降格求次,承認次善次美。
“次道德”之說,貌似很有道理,尤其在社會道德水平滑坡的現實背景面前,“次道德”的推崇也似乎有了更站得住腳的理由。但同時恐怕誰也不能否認,承認“次道德”,實際上無形中降低了道德的標準和羞恥之心,從而也產生原本不應存在的道德迷惘———是要提倡“嫖客”在違法行為后進行“良心挖掘”嗎?我以為,不能把此類“違法后的正義行為”視為堂而皇之的“次道德”,而應看成是一種道德回歸。從不道德(嫖娼)到道德反省,再到用正義行為打擊“不道德”(舉報賣淫者),這個過程就是一個道德回歸的過程———冒著被法律懲處和社會批評的“風險”,去展開舉報,其道德水準從偶然的陷落逐漸回歸到良性的水平,并不是由此遵從了降一格的“次道德標準”。
顯然,認同“道德回歸”不等于承認“次道德標準”的存在,這是一個必須要廓清的是非問題。在此基礎上,對于道德回歸的行為,我們只能持以“批判地贊賞”態度———正視其積極的一面,給予順利回歸的機會,將其從道德陷落到道德回歸作為道德警示的樣本來“廣而告之”。
來源:三秦都市報;作者:陳貞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