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于在軍隊審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拖延、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審計事項相關資料的;
(三)毀損、轉移、隱匿違反規定取得資產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失密泄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審計部門,是指軍隊各級機關編設的審計署(局、處、科)和編有專職審計人員的部門。
第五十六條 軍隊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和保障性企業經批準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審計工作,并接受上級單位審計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審計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7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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