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合資、合作測繪應當取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三)合資、合作企業須中方控股;
(四)已經依法進行企業登記,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
(二)中方控股的證明文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測繪資質許可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交申請:合資、合作企業應當分別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初審: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初審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查: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初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并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后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發放證書: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一次性測繪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表;
(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證明;
(五)測繪活動的范圍、路線、測繪精度及測繪成果形式的說明;
(六)測繪活動時使用的測繪儀器、軟件和設備的清單和情況說明;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測繪成果不能滿足項目需要的說明。
第十二條 一次性測繪應當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一)提交申請: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提交申請材料;
(二)初審: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初審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查: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或者接到初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并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后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批準:準予一次性測繪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申請人送達批準文件,并抄送測繪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準予一次性測繪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