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是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合資、合作企業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一次性測繪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
合資、合作測繪或者一次性測繪的,應當保證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
第十五條 來華測繪成果的管理依照有關測繪成果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來華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的,未經依法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測繪成果攜帶或者傳輸出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一)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內進行;
(三)是否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
(四)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五)是否保證了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來華測繪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秘密或者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責令停止測繪活動,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關部門對中方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形成的測繪成果依法予以收繳:
(一)以偽造證明文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一次性測繪批準文件的;
(二)超出一次性測繪批準文件的內容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依法批準將測繪成果攜帶或者傳輸出境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來華測繪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事項的,應當依法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來內地從事測繪活動的,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3 月1日起施行。(完)
[上一頁]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