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發揮政法機關的職能作用
政法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為更好地發揮政法機關的職能作用,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貫徹落實以下政策、原則。
一是善于依靠政治優勢化解社會矛盾。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矛盾,涉及多層次的社會關系、多樣化的矛盾主體、多領域的利益沖突以及體制、機制、政策、法律、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決這些矛盾糾紛,受到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約,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做到的,必須分流處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層次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社會矛盾,既要重視法律手段的調節作用,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又不能絕對化、簡單化,即使進入司法渠道,也要把處理過程變成加強思想工作、理順情緒的過程。要處理好越來越突出的矛盾糾紛與有限的司法資源之間的矛盾,解決好維護穩定工作中源頭預防與末端處理之間的關系,必須充分發揮政治優勢,主要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化解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系。不能把依靠政治優勢可以解決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發揮政治優勢,要求黨委和政府搞好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搞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落實各級領導的責任,形成黨委總攬全局、各部門齊抓共管、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要求注重發揮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著力構建在黨委領導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加強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調解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盡量少一些“對簿公堂”,多一些調解疏導,融法、理、情為一體,化解矛盾,促進和諧。政法機關要發揮情報信息優勢,定期發出矛盾糾紛評估報告,警示突出問題,預測穩定形勢,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是善于發揮基層組織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大量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發生在基層,化解矛盾、解決問題也主要依靠基層。這是近年來的工作經驗,也是一條重要原則。要始終把加強基層基礎建設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性、根本性的任務來抓。要重點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兩級維穩機制建設,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限期辦理、鞏固治理,使每項工作和每個環節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負責到底。基層政法組織處在化解矛盾、執法管理第一線,必須大力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層政法單位的建設,要根據不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需要,分別制定本系統基層單位建設和保障的標準,并抓好落實。要把政治素質好、執法能力強的政法干警充實到基層。要從干部任用、警力配置、物質待遇、經費裝備以及獎勵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向基層傾斜的政策,形成心往基層想、人往基層走、事為基層辦、錢為基層花的導向,真正讓基層工作有活力、有凝聚力,讓基層干警有干頭、有奔頭,樂意在基層、扎根在基層。要切實把平安建設的重點放到基層,全面推動工作重心下移,創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社會動員方式,充分發揮群防群治組織的作用,努力實現社會矛盾糾紛就地化解。
三是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關系。社會要和諧,首先要發展。政法機關要始終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戰略思想,更加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調節好經濟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特別要依法調節涉及“三農”問題的經濟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業健康發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依法促進就業、就學、就醫、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的解決,從源頭上減少因利益沖突引發的社會矛盾。加強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依法公正、高效地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激發社會活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為推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國有企業改革中出現的企業兼并、破產重組、產權轉讓等案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改革順利進行。妥善處理涉及環境、資源方面的糾紛案件,保障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審理好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促進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打擊職能,依法打擊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經濟犯罪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建立健全經濟犯罪防范機制和經濟安全預警機制,提高發現、預防、控制和打擊能力,推動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強化服務職能,完善和落實各項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消除執法中的歧視現象,改進執法方式,更加自覺地、有力地服務于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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