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由國資委決定。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國資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權益(對實施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所有者權益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主營業務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反映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水平、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七條 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八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一)預報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三年滾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標目標值和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運行態勢及企業實際發展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九條 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
第二十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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