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一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全部考核目標值為C級進級點。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與任免。
第二十三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個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績效薪金=基薪×績效薪金倍數。具體計算公式為: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金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0到1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間。
但對于利潤總額低于上一年的企業,無論其考核結果處于哪個級別,其績效薪金倍數應當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條 被考核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數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數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根據企業各負責人的責任和貢獻,由企業確定。
第二十六條 績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兌現。
第二十七條 依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獎懲與任免。
(一)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薪金。根據考核結果和中長期激勵條件給予相應的中長期激勵。具體辦法由國資委另行制訂。
(二)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外,將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談話誡勉、崗位調整、降職使用或免職(解聘)等。
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二十八條 對在自主創新(包括自主知識產權)、資源節約、扭虧增效、管理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負責人,國資委設立單項特別獎。單項特別獎的具體辦法由國資委另行制訂。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于年度考核結果為D級與E級、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降級、嚴重違規經營和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等情形的企業,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由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三十條 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由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延期績效薪金、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損失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扣發其績效薪金、延期績效薪金、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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