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學男生在學校宿舍樓的陽臺上給同班女生打電話,不慎從五樓掉下摔死。男生的父母認為這和學校疏于管理有關,將學校起訴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五家渠市人民法院,要求學校承擔各項損失9.7萬元。3月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學校在此事故中沒有過錯,駁回了小成父母的訴訟請求。
事故發生在位于五家渠市的石河子大學商學院。2006年10月17日23時34分,該校女生小雨在宿舍里接到了同班男生小成打來的電話。次日凌晨1時30分,電話那頭突然沒有了小成的聲音,此時,兩人的通話時間已持續了116分鐘。預感不妙的小雨趕緊給小成同宿舍的男生打電話,同學們最終在一樓陽臺外的空地上發現了已沒有氣息的小成。后經兵團農六師公安局刑偵大隊偵查證實,小成系從五樓陽臺不慎墜樓致死。
小成的同學證實,小成當晚在校外飯館與另兩位同學吃飯,還喝了兩瓶白酒,晚上11時許才返回學校的宿舍樓。
事發后,小成的父母趕到學校,他們發現兒子所住宿舍樓的陽臺護墻僅有0.99米高,按照國家現行法規規定,陽臺護墻高度應為1.05米,小成的父母認為,護墻高度未達標是學校造成的,他們提出要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要求學校賠償兒子60%的死亡賠償金、他們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9.7萬元。
而學校認為,陽臺周邊有矮墻護欄,沒有安全隱患。小成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違規酗酒,造成墜樓與學校無關。
協商無果后,2006年年底,小成的父母將學校起訴到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成是一名年滿20歲的成年學生,入校時與學校簽訂了自律管理協議書,對自身行為有識別管束能力,學校發給學生的《學生手冊》表明學校對成年學生進行了嚴格的約束管理。然而,小成未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過量飲酒,深夜酒后長時間在高樓陽臺逗留,不慎墜樓身亡,屬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學校在此事件中并沒有重大過錯。
對于陽臺護墻的高度問題,經兵團農六師公安局現場勘察,學生宿舍樓5樓陽臺護墻高度為0.99米,低于建設部在1999年頒布的《住房設計規范》和2005年頒布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的1.05米的高度,但是,該宿舍樓建于1987年,上述兩個新法對它沒有約束力。(作者:崔建民 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