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3月5日《華夏時報》報道,安徽宣城市近期出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責任制實施辦法》,防止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干部在提拔使用后,如發現提拔前有嚴重問題的,初始提名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嚴肅組織人事紀律,切實防止“帶病提拔”和跑官要官等問題的發生,是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的組織原則和用人紀律。但是,在很多地方,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卻屢禁不止。說到底,就是因為提拔“帶病干部”的提名責任人沒有強硬的問責追究制度來對其進行有效制約和監督,使得提名責任人沒有足夠的責任意識和踏實作風,讓不少“帶病”的干部在群眾的反對聲中走馬上任,再度為官,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很明顯的一個例子就是:2006年9月,山西省委原副書記侯伍杰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據媒體披露,1990年,侯伍杰升任陽泉市委書記后,在北京辦公事時“嫖娼取樂”,被警方抓獲。1995年,侯任山西省委宣傳部部長。此時,針對其個人的舉報再未中斷。但事隔兩年后,盡管舉報不斷,侯仍被選為山西省委常委。2000年1月,侯兼任太原市委書記。在這期間,關于其經濟問題的舉報信紛至沓來。但2001年末,侯又升任省委副書記,2004年下半年兼任省委黨校校長。
群眾公認與否,歷來是我們黨選拔任用干部的一條重要標準。一名領導干部的能力大小、素質高低、是否廉政,群眾看得最清楚,心里最明白,最有發言權。初始提名責任人如果在提名干部時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充分尊重民意,把好群眾公認關,自然不會看走眼的。
更好地行使好對干部提名、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需要有強硬的問責機制來保障。安徽宣城市的做法,無疑是首開先河。人們期待著這個探索能不斷完善、成熟,并有更多的地方積極地念起這道“緊箍咒”,使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空間愈來愈小!(吳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