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截至4月底,河南省鄭州市兩級法院在“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中共執結積案4596件,執結標的13.38億元,執結率達15.71%。盡管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執行中還是遇到了一些法院自身無力解決的困難,需要有關部門共同協調解決。其中,涉及局委、鄉鎮政府、村委和大型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五小”企業、刑事附帶民事、交通肇事賠償等五類執行積案最為突出,嚴重阻礙了“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的順利開展。據統計,鄭州市兩級法院現存的這五類案件共有4757件,涉案標的額達24億元。
“這些案件的執行為何遭遇阻力,最終能否得到順利解決?”這個問題不僅始終壓在申請人的心頭,也壓在法院執行人員的心頭。
4月7日,河南省新鄭市某局局長朱某幾乎在一夜之間成為眾多媒體關注的焦點。朱某對成為“賴賬戶”似乎有一肚子的苦水!扒皫啄辏谏舷乱黄洕鸁岬睦顺毕,政府的各職能部門紛紛招商引資,主動將某些企業掛靠在自己名下。實際上,局里并未得利。然而,當這些掛靠企業倒閉后,債主卻找到了局里,要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在辦公經費尚且緊張的情況下,哪來資金還債?”
據統計,在鄭州市兩級法院,像朱某這樣涉及到政府局委、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共有907件,執行標的額達2.8億余元。其中,被執行人為局委的有210件,占這三類案件總數的23.2%,執行標的額8651萬元,占三類案件總標的額的31%;被執行人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有216件,占這三類案件總數的23.7%,執行標的額6979萬元,占總標的額的24%;被執行人為村委的有481件,占這三類案件總數的53.1%,執行標的額1.2億余元,占總標的額的45%。
“賴賬”的背后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楊清泉分析說:“造成局委、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作為被執行人而債務累累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大類:自身原因形成的;作為開辦或主管單位形成的;作為擔保單位形成的。這些案件大都是陳年老賬,屬于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近年來新產生的案件幾乎沒有!
楊清泉說,在局委、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作為被執行人的907起案件中,由于其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債務案件有541件,占案件總數的59.6%;作為開辦(主管)單位形成的債務案件300件,占案件總數的33.1%;因擔保而承擔責任形成的債務案件66件,占案件總數的7.3%。
楊清泉所說的“陳年老賬”是有一定背景的。
前些年,政府局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經濟改革的浪潮中,紛紛經商辦企業。有的因招商引資而為企業提高擔保;有的將私人企業掛靠在名下,以完成上級分配的經商指標;有的為了創收,利用職權將本不屬于自己開辦的企業掛在自己名下,收取管理費。
執行村委會同樣困難重重。有的村委會換屆后,擅自撕毀上屆村委會與農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或企業承包合同,形成訴訟后,村委會往往被判違約,承擔賠償責任;有的村委會在鄉村改造中,違法拆遷村民房屋,導致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有的村委會為村辦企業貸款進行擔保,當其債權人求助以司法手段收回貸款時,那些已破產倒閉或資不抵債、公款被揮霍一空的當事人自然就沒有償還能力了,村委會只得承擔擔保責任。
執行的艱難
“涉及局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的執行案件,并不是我們不去執行,而是難度太大。我們一直在苦苦地尋找執行的突破口。”楊清泉也有自己的苦衷。
其實,對于黨政機關興辦公司的問題,國家有關部門早就開始著手進行清理,最高法院也分別在不同時期規定了不同的處理辦法。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的財產范圍,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只能執行預算外資金;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法院不能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它辦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執結執行。
法院在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時,有什么樣的苦衷呢?這名執行法官說:“法院在對同級或上級黨政機關,甚至像街道辦事處這樣的政府派出機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一方面要考慮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也要考慮政府機關的職責,保證其正常運轉,甚至還要承受來自有關機關領導的指責或干預。我們在執行某市財政局時,該市領導就以法院經費為借口進行要挾和干預,你說執行難不難?”
在談及執行鄉鎮政府的執行案件時,楊清泉說:“鄉鎮政府的經費由上級政府按照規定的人數、錢數發放,法院既不能執行工作人員的工資,又不能執行其辦公場地,他們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我們能怎么辦?例如某鎮政府欠債4個多億,在短期內償還根本不可能,而法院的執行案件因此也就無法執結!
建議和對策
“這些執行案件陷入僵局時,我們承認,有法院自身執行不力或執行不規范的原因。但單單依靠法院一家之力,是無法解決根本問題的。案件的執行難,往往涉及諸如法治意識淡薄、法治環境欠缺、市場經濟不規范、社會缺乏誠信、國有企業效益低下、改組改制問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問題、社會穩定問題等等!睅缀趺课粓绦蟹ü俣颊f出了這樣的話。他們還提出了許多破解“執行難”的建議。
建議一:強化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
通過普法活動,加強對被執行人的法制教育,使其明確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執行,增強其主動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建議二:加大法院的執行力度。
法院要敢于碰硬,善于擺脫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的干預,用足用全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
建議三:積極探索執行方法。
執行人員要增強責任感,認真全面地調查了解和掌握執行線索,除單位、村集體所有的資金和可執行物資外,對承包費、管理費、租金及其它應收款等預期債權和到期債權,應依法予以執行。
建議四:加大企業的清理和破產力度。
建議由當地黨委、政府牽頭,涉案局委、鄉鎮、村委以及金融、審計等部門參加,法院參與,共同組成清算組織,加大對涉案企業的剝離、清理、清算力度,抓緊時間處置資產,以償還債務。
建議五: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申請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案件,建議由政府出面與相關銀行的資產清理公司協調,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由政府收購債權。
建議六:建議政府設立專門的涉案保障基金。
政府財政預算時,將對外債務按照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當作支付基金納入預算,用于清償債務。
建議七:健全和完善執行法律,統一執行結案標準。
對屬于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案件,立法上應予以明確規定結案的標準。建議修訂拒不執行裁判罪的相關規定,加大對拒不執行以及暴力抗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建議八:積極爭取黨委、人大和上級政府的支持。
法院在執行時,遇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抗拒、阻撓、干預執行案件時,要及時報告黨委、人大、政府進行協調,努力把執行工作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起來。
(據《人民日報》;安士勇 蔡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