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8日電 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將嚴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將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以嚴格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根據《條例》,國家將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條例》對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一是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二是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三是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條例》還規定,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此外,《條例》還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邊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