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7月12日電(李飛云 倪幼杰 靜萱)一次普通的換胎竟引發(fā)了一場“爆炸”,造成兩名修車所員工受傷。受傷員工一口咬定車胎“先天不足”,車主則反駁其為工傷與己無關。最終,這場主雇顧客的“三角關系”各分其責,法院酌定輪胎店承擔65%的賠償責任,車主承擔35%的賠償責任。
2009年4月份,汪某從二手車市場購買了一輛重型貨車,并掛靠在江西省武寧縣某公司名下進行營運。4月18日,車主汪某讓其子徐某去一輪胎店換胎。該店店員陳某在拆卸過程中,用錘子敲擊了輪胎,正當準備裝卸時,不料輪胎發(fā)生爆炸。店員陳某、付某及駕駛員彭某在爆炸中受傷。輪胎爆炸造成付某左股骨中上段骨折。
事后,員工付某將工程車所有人汪某及車輛掛靠單位江西省武寧縣某公司告上法庭,他主張汽車輪胎爆炸系輪胎本身的問題,汪某及車輛的掛靠公司應承擔賠償。
車主汪某認為,付某系輪胎店員工,輪胎店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輪胎店超越經營范圍,且其員工又沒有上崗證,付某在工作期間受到身體損害,賠償義務人應是輪胎店,付某將汪某作為賠償主體是錯誤的,應追加輪胎店為被告。
掛靠公司則提出,本案是承攬合同,汪某的駕駛員彭某將工程車交付輪胎店修理,汪某與輪胎店成立承攬合同關系,輪胎店在作業(yè)工程中造成他人身體損害應由輪胎店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明,汪某用于營運的工程車在一周前就已發(fā)現輪胎輪輞有裂痕,但未立即進行維修。經專業(yè)機構鑒定,輪胎輪輞原有的裂紋是導致汽車左后輪胎在拆卸時發(fā)生爆炸的原因。
法院認為,駕駛員彭某將汪某所有的重型貨車開到輪胎店處檢查、修理,雙方形成承攬法律關系。本案中,輪胎店員工陳某在履行承攬工作時造成付某受傷,作為承攬人的輪胎店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汪某作為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方面的過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輪胎店承擔65%的賠償責任,汪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車主汪某賠償付某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輪胎爆炸原因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7534.23元;車輛掛靠單位江西省武寧縣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完)
參與互動(0) | 【編輯:謝宏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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