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患者臨終決定權 “生前預囑”將在深圳實現
中新社深圳7月6日電 (朱族英)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近日修訂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簡稱《條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明確將“臨終決定權”歸還到患者本人手中,醫療機構應當尊重其意愿。深圳成為中國首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據了解,該《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八條規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下列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的明確意思表示。
“生前預囑”是指人們事先在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杜芹6日接受采訪時說:“《條例》對‘生前預囑’的立法保護,相當于做了明確定性,將從法律層面提供保障,推動‘生前預囑’落地實施,讓更多人了解‘生前預囑’。”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此前在法規解讀會上指出,“尊重患者生前預囑”不等于“一定要按照生前預囑來執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采取醫療措施,應當征得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若患者對‘生前預囑’表示后悔并進行撤回,醫療機構要尊重本人的新意愿”。
林正茂稱,關于患者是否處于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期,是由醫療機構作出醫學判斷,并非由患者個人或家屬判定;“生前預囑”并非不采取醫療措施,而是采取什么樣的醫療措施,如采取或不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
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會長李瑛此前接受采訪時認為,推廣“生前預囑”理念可以讓更多人知道和了解安寧療護,到了生命末期,患者也可以把生命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提前做好生命安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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