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長治首例高空拋物案開庭審理
中新網太原3月26日電 (劉小紅)25日,山西省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了該市首例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24年12月3日10時許,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在潞安集團余吾煤業有限責任公司6號職工公寓樓六樓室內,為泄私憤將一扇紗窗及一個酒瓶拋擲至樓下,將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該處的本田牌車輛頂部砸壞。經價格認定,該車輛損失為733元。
2024年12月22日,宋某某賠償崔某3000元并取得諒解。
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從高空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當定罪處罰。鑒于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潞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結合該案事實,被告人宋某某是在六樓高度約19米的地方將紗窗和酒瓶扔下,時間為上午十點左右,人流量大,會對不特定人員構成威脅,情節嚴重,且其未通過社區矯正評估,故對被告人宋某某作出依法不適用緩刑的處罰。
據了解,此次庭審特別邀請多家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共70余人參與旁聽,參與旁聽人員表示,通過真實案例直觀感受到高空拋物的法律后果,對今后開展相關普法宣傳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將會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強社區矛盾和安全隱患源頭預防,筑牢社區安全防線。
法院法官提示稱,高空拋物關乎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望廣大民眾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切勿“以身試法”,從自身做起,養成文明生活習慣,杜絕“隨手拋”行為,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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