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演員”合同無效存巨大法律風險
表面上看,雇主聘請所謂的“家庭演員”扮演特定角色、幫自己完成某項任務,雙方是雇傭關系,訂立的是勞務合同。但是,“家庭演員”所扮演的角色,往往是雇主的父母、配偶、戀人等,他們與雇主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尤其是夫妻關系、家庭關系,這種親密關系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相關的權利義務也應僅限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因此不得由他人代為履行或假扮當事人履行,否則雙方的合同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這種雇傭行為還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有的“家庭演員”和雇主之間因為收費標準而發生糾紛,有的雇主和演員在合作“表演”過程中,被演員借機實施性騷擾甚至性侵害;有的演員在“表演”結束后,依舊對雇主糾纏不休、騷擾不斷;甚至還有雇主利用演員去虛構父親經商賬戶被凍結需找關系解凍、父母患病等事由,騙取親朋好友數百萬元財產用于個人揮霍,最終導致雇主與演員雙雙落網獲刑。
為什么購買“家庭演員”的服務風險如此之大?首先,正如前文所述,雇主與“家庭演員”的這種合同關系,屬于不得購買和扮演的身份行為,超出了合法的范疇,不受法律保護。如此一來,雇主與演員之間的各種約定,就失去了法律約束力,不能把雙方之間的“有約在先”當作有效的合同條款來理解,自然也就不能指望合同中約定的各種限制性條款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雙方發生糾紛,往往只能按照不當得利或者侵權行為來處理。
其次,購買“家庭演員”的雇主,一般是需要與演員扮演某種親密關系,例如父子關系、夫妻關系、情侶關系等,在這種關系下,雙方往往需要共處一室,甚至處于完全封閉或私密的環境之中,在這種環境下,就很容易逾越實際并不存在的合同的界限,進而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或者人身傷害行為。而在這種封閉、曖昧的環境下,作為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時的救助,甚至其求救行為難以被家人或外人理解,導致“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再次,雇主與演員之間需要扮演的是親屬關系或其他親密關系,那么演員就必須掌握雇主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等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如此一來,即便“表演”結束,雙方雇傭關系了結,但是雇主的這些隱私和信息卻已經被演員及中介機構牢牢掌握,這就導致雇主在演員面前是一種“透明人”似的存在,如果演員心術不正或者另有所圖,極易產生泄露雇主隱私、出賣雇主個人信息、跟蹤雇主、騷擾雇主甚至威脅雇主等問題。
最后,如果雇主和演員的“表演”還涉及虛構身份實施詐騙、騙取證件、侵犯他人人格權等行為,則雙方均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或者行政違法乃至犯罪行為。例如雇傭“演員”冒充他人的,則涉及侵犯他人姓名權;而雇主要求“演員”扮演父親身份配合自己騙取親友錢財的,則屬于虛構事實實施詐騙,雙方都難逃刑責。
雇一個“家庭演員”與自己共同表演某種親密關系,來應付父母的催婚、朋友的關心,或者特定場景的解圍、救場,看似一種捷徑,實則后患無窮,不僅面臨多種法律風險、讓自己處于不利地位,更重要的是,這種購買和扮演,是對關心自己的人的一種欺騙。無異于飲鴆止渴,得不償失,實不可取。
社會大眾尤其是年輕人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一看似時髦新潮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同時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也應當通過宣傳教育讓老百姓認識到這類行為可能帶來的風險,提示老百姓警惕“家庭演員”“假親人關系”背后的法律與道德風險,并倡導平等善意的溝通、健康的社交方式來解決家庭成員相處、人際交往中的實際問題。同時,相關網絡平臺也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提供此類服務的經營者依法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以凈化網絡環境,避免誤導他人。
(孟強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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