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格在5點55分的手表,僅剩下前轱轆的自行車,殘缺的尸體,大片的血泊,碎玻璃,依然在發動的運鈔車……昨天中午,在張顯光庭審現場,沈陽市中級人民9號法庭前方的兩塊大屏幕上,2003年1月18日下午5點多發生在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的一幕被這樣還原。
旁聽人員一下子有些騷動;一個多小時之后,同樣在這個法庭,張顯光被一審判處死刑。
昨天上午8點43分,張顯光的辯護律師和此案的公訴人入場。
高科技審訊 手機全屏蔽
9點,庭審正式開始,與原來公告不同的是,庭審地點不是10號,而是9號法庭。審判長高建國宣布開庭,全場肅靜,100多人聚焦審判區。
該法庭是法院重點裝備的刑庭之一,設備非常先進,在最前面有兩個大屏幕用來向被告人和旁聽人員演示庭審進程的相關證據;在法官、公訴人、辯護人的面前,都有電腦顯示屏,“上次審張顯光幾個兄弟的時候,用的還是投影儀呢,現在都用電腦了。”一名旁聽了上次開庭審理市民一進現場就這樣表示。
任何人一旦進入庭審現場,手機等通訊工具一律被屏蔽。
中院丁院長 坐在第一排
兩名被害出租車司機的親屬作為民事原告人提出了民事賠償要求。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后,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訴書,列舉了張顯光9次作案過程;宣讀這5000多字的《起訴書》,檢察官就花了20多分鐘,對于這份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張顯光表示沒有不同意見。
9點半,庭審進入詢問階段。對于被指控的每一起案件,張顯光都做了詳細的描述,除了作案時間需要提醒外,作案過程描述得都很清楚。庭審開始后不久,沈陽中院的院長丁仁恕一臉凝重地來到庭審現場,坐在第一排旁聽。上午11點,丁院長離開法庭。對與1·18大案有關的兩起案件的詢問在上午11點半開始,這一部分,就用了大約1個小時。
張顯光要求 以死泄恨吧
在法庭辯論階段,張顯光的辯護律師認為張顯光殺害微型面包車司機的行為,不能以故意殺人定罪,這些行為仍屬于搶劫罪;爆炸行為也是搶劫的手段,應該一并搶劫罪處罰,應歸為一罪。 上午的庭審一直持續到下午1點半,審理結束后法官宣布休庭,待合議庭合議后宣判。
“我想了很多,我最對不起的就是這些被害人,他們都是平民百姓,他們太無辜了,我沒有能力賠償他們,以死泄他們的恨吧!”當公訴人問張顯光有什么說的時,張顯光這樣表示。
四罪名并罰 一審判死刑
下午2點半,庭審進入宣判階段。
法院認為張顯光的犯罪行為導致多人傷亡,搶劫的財物數額巨大,手段十分惡劣,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后果,社會影響極壞,張顯光作為團伙犯罪的主犯,應該從重處罰。法院因此判決張顯光犯爆炸罪,判處死刑;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犯搶劫罪,判處死刑,沒收個人財產;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
宣判后,張顯光當即表示上訴。“因為我有悔過表現。而且,我聽說上訴會執行得快一些。”
下午3點,庭審結束。
張顯光落網始末
1965年,張顯光出生在雞西市
1985年,張因綹竊被勞動教養3年
1990年,因故意殺人被雞西警方網上通緝
1991年,開始逃亡生涯,從此隱姓埋名
1999年年底,二弟張顯明、三弟張顯輝在哈爾濱與大哥張顯光會合,預謀搶劫
2000年1月,他們先后持槍搶劫兩起,搶走34萬元現金,之后分頭逃逸
2001年春節前,張顯光與在沈陽的兩個弟弟會合
2003年1月9日夜,他們將一紅色桑塔納出租車司機殺死,次日8點20分,在沈陽沈河區某儲蓄所門前,連開數槍,搶走現金78.5萬元
2003年1月18日10點多,張顯光一伙在“怪坡”搶劫一輛微型面包車,同伙張亞光將司機打死
同日17點左右,張顯光兄弟幾人在沈陽市一家銀行搶走197萬元現金,造成3人死亡。隨后,幾名犯罪嫌疑人悉數落網,只有主犯張顯光在逃
2003年5月末,張顯光來到齊市,在一家市場給人搬東西當力工
2006年8月8日,齊齊哈爾市建華公安分局黎明派出所將其抓獲
2006年8月12日晚7點09分,張顯光被押解到沈陽羈押候審
2006年11月9日下午,張顯光被一審判處死刑,張表示上訴
(來源:沈陽網-沈陽今報,記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