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發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執行問題意見(全文)
中新網11月25日電 文化部近日下發的《關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參加,組織巡查人員培訓考核,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該《意見》規定,娛樂場所巡查人員應當對娛樂場所隨時進行專項巡視和檢查,實時了解掌握娛樂場所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安全隱患,維護娛樂場所正常秩序,保障娛樂場所正常經營及公共安全,發現、制止違法違規活動并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文化部表示,這一《意見》的下發,是為貫徹執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加強娛樂場所監督管理,規范娛樂場所經營秩序。該《意見》所指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主要包括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和以操作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游藝娛樂場所。
這一《意見》并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會同公安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的詳細內容和標準以及具體實施辦法。對違法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記入警示記錄系統,詳細載明娛樂場所的違法違規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結果,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鼓勵社會公眾加強對場所經營行為的監督。
對納入警示記錄系統的娛樂場所,應當書面通知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對納入警示記錄系統的娛樂場所加強監督檢查。對問題突出的,要加大檢查頻率,實施重點監督管理。對在一定時限內依法經營并符合規定條件的,要依照規定適時取消其警示記錄,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