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1月6日電(白林淼)1月4日,曾告贏國家環保總局的74位浙江溫州市養殖戶,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他們再次勝訴浙江省公安廳。
2004年3月6日,溫州市龍灣區永興圍墾養殖示范區5500畝養殖塘發生了特大污染事故,根據溫州市龍灣區永興街道海水養殖協會提供的數據,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大約在就達到1.7億元。該事件曾經引起了溫州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向養殖戶發放了每畝900元的補助費。但是,這些補助無法彌補養殖戶受到的重大損失,事情一直沒有得到解決。2005年9月27日,養殖戶們將國家環保總局告被告上了法庭。2006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訴訟給當地政府造成了很大壓力。2006年4月29日和30日兩天,近700人強行拆除了養殖戶們養殖池塘的陡閘、管理房等養殖設施。此前的4月23日,灘涂的發包方溫州好村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曾經在有關媒體上刊登公告,要求養殖戶們在4月28日之前自行清理騰空養殖池塘,否則將強制騰退,一切損失由養殖戶自行承擔。
然而,養殖戶們認為,4月29日130日強行拆除養殖設施的并不是溫州好村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所為,在強行拆除現場有龍灣區政府領導和街道干部現場指揮。
6月30日,74位養殖戶向溫州市公安局提出投訴,要求依法予以查處。溫州市公安局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復。
9月2日,74位養殖戶向浙江省公安廳提出復議申請,請求責令溫州市公安局對于他們的投訴作出處理。9月19日,浙江省公安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10月11日,74養殖戶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浙江省公安廳不予受理決定,判令浙江省公安廳受理復議申請并及時作出復議決定。
11月15日,上城區人民法院對于本案進行公開審理。
1月4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浙江省公安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撤銷浙江省公安廳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限浙江省公安廳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受理74位養殖戶的行政復議申請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