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正式取代《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這被視為城市管理的一大進步,一些確因生活困難而流浪的乞討人員得到了有效的救助。
然而,在現實的執行中,有關部門遭遇了一系列難題:一些大中城市繁華路段的流浪乞討人員數量大增,職業乞討者拒絕救助,攔路強行乞討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會治安秩序……在鄭州,這種情形使有關部門深感困擾。
無疑,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當務之急,相關制度必須是充滿人文關懷的管理制度。問題在于,在堅持以人為本、實施人性化管理的同時,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今天推出的這組報道將圍繞這一問題展開多角度透視,旨在啟發思路,提供鏡鑒,敬請讀者朋友垂注。
鄭州向“強討惡要”開出首張治安“罰單”
2007年的第一天,河南省鄭州市對強行乞討者開出了第一張治安“罰單”。一名從漯河來鄭州從事職業乞討的婦女黃梅(化名),因在公共場所強行乞討滋擾他人,被火車站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此舉標志著鄭州市將對強行乞討者說“不”。
被黃梅滋擾的張先生回憶說,1月1日11時,他與朋友從山東到鄭州出差。當他們乘坐的出租車在火車站廣場停下時,一名抱著孩子的婦女飛快地從廣場上跑過來,用身體擋住了去路,一邊念叨著“可憐可憐吧,你給點錢吧”,一邊伸手索要錢物。“我們身上沒有零錢,可她就勢跪下,抱著腿不讓我們走,就這樣僵持了兩三分鐘。她又是扯衣服又是攔路,跟著我們糾纏了十幾米,直到附近巡邏的民警上前制止,我們才得以脫身。”
據火車站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調查,黃梅是漯河市舞陽人,37歲,一年前來到鄭州經商失敗,經人“指點”后便在火車站廣場帶著孩子干起了專門乞討的“生意”。黃梅坦言:“干其他工作太辛苦,‘致富’得靠要錢。”
黃梅還有一本強行乞討的生意經:“乞討主要是要看準人。一要找那些穿制服的,他們是公職人員,注重形象,我們纏上他們后,他們一般礙于面子,就會掏錢打發我們;二要找那種開私車和打車的,把車門打開堵在門口,他們下不得車,一般都會給錢。孩子只是個幌子,帶著孩子更能激起別人的同情心。”
據查證,黃梅自去年6月以來,每天“早九晚六”上班,在火車站廣場通過堵路、抱腿、拉扯等方式強行向旅客乞討。火車站公安分局以公共場所強行乞討滋擾他人為由,對黃梅處以拘留5天的行政處罰。
民警表示,這是鄭州市警方首次對職業乞討者動真格。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前,對于強行乞討的人群,他們只能采取教育、勸說的辦法。如今,對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可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據市救助站工作人員介紹,像黃梅這樣的職業乞討者,目前鄭州火車站地區有200人左右,他們也在仔細“研究”政策。黃梅被處以拘留后,他們已開始撤走部分成年行乞者,改派殘疾人、患病者、高齡老人等乞討。這些人大多數租住在城中村的民房里,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日收入三五十元,有的甚至高達百元。
實際上,鄭州市民政局已在火車站廣場設立了救助亭,以便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前來求助。然而,調查發現,職業乞討者大多具備租房的經濟能力,不愿接受救助。
在駐馬店市,救助站的工作人員到街頭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時同樣遭遇了尷尬。1月8日,他們在街頭共找到31名流浪乞討人員,結果只有8人去了救助站(其中5人很不情愿)。救助站站長郜繼忠說,拒絕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的,都是職業乞討者,他們以乞討為謀生手段,根本不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禁止“強討惡要”引發觀點交鋒
對于鄭州街頭的“強討惡要”行為,社會各方也有不同看法。
該市一名老公安對記者說,強行乞討人員的大量存在直接影響城市的形象,更擾亂了社會治安。一些人在公共場所強討惡要,嚴重擾亂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鄭州市金水區的退休老干部張先生則認為,對于流浪乞討者要區別對待。對于那些身強力壯卻好吃懶做的乞討者,不值得同情。但對于那些確實衣食無著、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人群,即使他們的強行乞討方式令人生厭,還是應該多些寬容和同情。
“強行乞討者確實讓人臉紅,但如果社會連乞討都不能容忍,那就太殘酷了。”有的市民說,從人文關懷的角度看,人們應該給予更多的寬容。
有關專家指出,強行乞討現象已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特別貧困人員滿足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行為。不是出于同情的施舍,而是被迫的施舍。對此,《治安管理處罰法》有相關條文:“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實際上,城市中的流浪乞討人員很復雜,應該區別對待。對于那些真正無家可歸的流浪乞討人員,政府應該給予幫助、關愛。只要不擾亂別人的生活,合法的乞討就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在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那些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依靠乞討謀生,人們應該尊重并保障他們的乞討權利。而對于明明具備勞動能力卻不自食其力者,尤其是對于那些強行乞討、干擾社會治安秩序者,應該予以一定的限制。
對此,有關人士建議,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多樣化的救助項目,為確實失去勞動能力的本地居民或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起碼的生活保證,盡可能幫助有勞動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在新的社會環境下獲得自立的能力,并為一時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提供臨時性的社會救助。
同時,加大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比如什么是“惡意乞討行為”,以便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行為構成違法,并為執法過程或以后的司法過程提供清晰的可操作的界定標準。就目前而言,應該堅決查處強討惡要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堅決查處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各種違法行為,特別是對在公共場合或者交通工具上強討惡要、糾纏行人的,必須發現一個查處一個。
來源:工人日報;作者:肖樹臣、孫慶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