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本報報道了《江蘇民政部門為流浪漢維權遭法院駁回》。13日,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中國法律案例研究中心召開專題研討會,江蘇省內的一些知名法律專家、律師對此案展開激烈交鋒。江蘇省高級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及13個省轄市的法院、檢察院均派人參加研討,但涉及此案的高淳縣人民法院,和正在審理此案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人員不在受邀之列。
2004年12月和2005年4月,高淳縣發生兩起流浪漢被撞死的交通案件,交警部門認定,兩肇事司機均負主要責任。此后,縣民政局以社會救助機構及流浪漢監護人的身份,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分別索賠18萬余元和16萬余元。
2006年12月18日,高淳縣人民法院以高淳縣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體資格、不享有民事索賠請求權為由,一審裁定駁回了高淳縣民政局的訴求。高淳縣民政局到底是不是合適的原告,有沒有權利替流浪漢索賠,成了與會專家激辯的焦點。
正方:國家機關介入私權維護是法治進步的表現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安平認為,如果司法程序認為高淳縣民政局不符合原告的主體資格,那么該案面臨的困境是,法律并沒有規定一個人侵權后在權利人不明時可以豁免責任。
“法律絕不能容忍一種法律狀態僅僅因為權利人的不明,就隨便遭到破壞。流浪漢死亡后無人索賠,國家的公權予以干預,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周教授說。
南京大學中國法律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友根提出,在目前找不到死亡流浪漢近親屬的情況下,可以借鑒監護制度,作為政府救助機構的民政部門可以被當成死者的“擬制親屬”。
“如果肇事者‘撞了白撞’,法律還有公平性可言嗎?”周安平教授質疑說,雖然目前的行政法規并沒有賦予民政部門代替流浪者家屬對侵權人進行索賠的權利,但權利法定的規則本意在于防止權利的擴張,防止謀取私利,而不是限制維護公民的權利。
南大法學院教授邱鷺風表示,不管民政局是不是合適的原告,對于國家機關主動介入私權的維護,我們應持肯定態度,這是社會法治進步的表現。
反方:國家機關介入民事糾紛將導致法制混亂
但也有相當多的專家不同意民政局的原告主體地位。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單鋒認為,如果承認高淳縣民政局的原告資格,就意味著國家機關能介入普通民事訴訟,這不僅在現行法律理論上得不到支持,而且還會引發一些制度性障礙和技術性難題。
“假如被撞死的流浪者在外背負債務,那么債主是不是可將民政局告上法庭?權利與義務應當是對等的。如果民政局能替流浪漢維權,導致的將是混亂,因為找不到親屬的并不僅僅是流浪漢,民政局的權利義務將失衡。”單博士說。
“在找不到受害者近親屬的情況下,根據現行法律,受害者只能是‘死了白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淳也認為,高淳縣民政局無權向侵權人索賠死亡賠償金。他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支付對象是受害者近親屬,他們因為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受到了侵害。所以,死亡賠償金的索賠主體應該是也只能是受害者的近親屬,旁人無權索賠。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劉俊老師也認為:“‘救助’是法律賦予民政局的行政職責,現在雖然民政局打的是民事官司,其本質上卻仍然是行政行為,法律上很難將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統一起來,民政局的維權也就沒有法律上的支撐。”
意義大于結果
雖然在“民政局是不是適合的訴訟主體”問題上爭議很大,但在要求賠償喪葬費這個問題上,大部分專家都認為民政局可以是合法的原告。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權人撞死受害人后,必須支付受害人的喪葬費用。在本案中,無名流浪漢死亡后,高淳縣民政局出錢為其支付了喪葬費。換言之,高淳縣民政局替侵權人墊付了喪葬費。那么,民政局作為債權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部分費用。
南京市民政局局長張良禮也參與了研討。他表示,盡管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持,但作為高淳縣民政局的上級主管部門,將繼續支持高淳民政局打這場官司。
目前,此案尚處于二審審理階段,無論結果如何,都將具有深遠的意義。在《法制日報》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共同主辦的2006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評選中,將“高淳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漢討說法”一案列為候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日前在接受中央電視臺的采訪時也表示,在我國現行救助體系存在法律盲點的情況下,此案是影響2006年中國法治進程的重大事件之一。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張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