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19日電 華西都市報消息,震驚四川全省的巴中地稅窩案經(jīng)過巴中市中級法院3天審理,于17日晚9點30分休庭。審判長稱由于案情重大復(fù)雜,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陳鑒、魏林森、曹忠誠、張紅英四名被告人是否共同構(gòu)成貪污罪,曹忠誠是否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交通肇事罪以及魏林森是否具有自首情節(jié),都要經(jīng)過合議庭慎重審理后報法院審判委員會審定,之后作出書面判決。
所貪稅款相當于一個縣半年收入
前日,控辯雙方在通過兩天的舉證質(zhì)證后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指控陳鑒、魏林森、曹忠誠、張紅英身為國家公務(wù)員,貪污、挪用巨額國家稅款,嚴重擾亂了稅收工作。所貪稅款數(shù)額竟相當于巴中市一個縣的半年財政收入,請法庭予以嚴懲。
公訴人還稱,雖然原巴中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局長魏林森分贓后用化名存入銀行100萬元,給其妻和孫子及本人買了保險和兩個門市等,但在本案偵查初期,他在檢方以證人身份傳喚時就主動交代了與原巴中市地稅局直屬分局計財科長陳鑒私分390萬(含借與龍某某)滯留稅款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系初犯,法庭可以認定為自首。
輕罪辯護被告人不“領(lǐng)情”
“我認為我的當事人魏林森與被告人陳鑒第一次分得的160多萬只能算是受賄或分贓款。”針對公訴人指控魏林森犯貪污罪,其辯護律師當庭反駁。“分了的就是分了的,要尊重事實,感謝律師一片好意!”當辯護律師為魏作輕罪辯護后,大家誰也沒有想到魏本人主動向法庭補充說。
在法庭辯論中,曹忠誠和陳鑒、張紅英的辯護律師也先后反駁稱公訴人指控罪名證據(jù)不足。陳鑒稱其所貪污稅款,檢察機關(guān)多算了800多萬。曹忠誠與其律師仍稱從陳鑒處借到的93萬元不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同時,請求法庭對檢方控訴其犯交通肇事罪從輕處理,因案發(fā)后他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了善后工作。
“法官,請判我死刑吧!”
“我在看守所里查過法律書籍,貪污10萬元以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就可判死刑,而我所犯下的罪行殺我10次都不為過!法官,請重判我,判我死刑吧!……”17日晚,法庭最后陳述階段,當輪到原巴中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局長魏林森陳述時,他一語驚人,讓300多名旁聽者(多半為前來接受警示教育的地稅系統(tǒng)干部職工)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魏林森說,造成今天的局面,他感到自己有很大的責任,當時任計財科長的陳鑒第一次叫他分錢時,身為局長的他不接受并加以制止的話,也許今天他們就不會站上被告席。“陳鑒!張紅英!對不起你們,是我放縱了自己和沒有管理好你們,成了千古罪人,玷污了人民稅務(wù)官的形象!”魏林森在陳述中多次泣不成聲。他告誡妻兒和所有旁聽者:“希望在座的要記住,要以我為反面教材,千萬記住做人要清清白白,不要再學我有僥幸心理,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
魏林森的最后陳述長達約30分鐘,其發(fā)自內(nèi)心的肺腑之言讓在座的一些人流下了眼淚。最后,他向法庭交代了貪污稅款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有對社會不滿和報復(fù)的扭曲心態(tài)。1996年和1997年間,巴中市地稅系統(tǒng)進入了很多關(guān)系戶子女,而他的子女一個都沒有被考慮,他深感不公平。恰巧不久后陳鑒說單位有三百多萬滯留稅款并有意與其私分,經(jīng)過20多天的心理“折磨”他最后默認了陳鑒的提議。同時他還提出,當初上級有關(guān)部門讓該局自行開票、自行審核的管理體制也給四被告人留下犯罪空間。
案情重大法庭擇日宣判
“無論控辯雙方如何爭論,大家要明白一個事實,就是有1500多萬元的國家稅款是從巴中市地稅局直屬分局流失了。合議庭庭后將慎重審查并報審判委員會審定后才作出判決。”當晚,審判長宣告畢庭,此案將擇日宣判。(苗志勇 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