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及西藏自治區第七次黨代會精神,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堅決剎住領導干部利用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收錢斂財的歪風,特制定本規定。
一、領導干部要堅持黨性原則,帶頭貫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帶頭移風易俗,摒棄一切陳規陋習。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名義,借婚喪嫁娶、職務升遷、子女升學、參軍、就業、過生日和喬遷新居之機大操大辦、收錢斂財。
二、領導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員如遇到婚喪嫁娶事宜,確需操辦的,實行請示報告制度。即事先要向所在單位黨政組織申報,說明操辦有關事宜的時間、地點、形式與規模,得到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并報駐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備查,事后要作為個人重大事項如實向組織報告。
三、領導干部操辦有關事宜,邀請參加人員僅限于相關人的親友,人數要控制在50人以內。不準以各種形式向所管轄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服務管理對象發請貼或通知。不準憑借職權收受禮品、禮金,更不準收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用公款送的禮品、禮金。不準使用公車和其它公物。不準侵犯國家、集體、群眾的利益。
四、領導干部要自覺抵制大操大辦的歪風,不準參加有親友關系以外的各類婚喪喜慶活動。
五、領導干部有違反前四條規定者,將視其情節,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記入當年的廉政檔案。
六、各級黨政組織,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禁止大操大辦工作的領導。對本單位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行為不制止、不查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區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大操大辦的及時進行曝光和查處。
八、本規定所指的領導干部為我區(含中直)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副處級及其以上或相當于副處級及其以上的干部。
正副科級干部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的中層及其以上管理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由中共西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西藏自治區監察廳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西藏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