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中午2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云南銀行金融超市經理貪污815萬網絡賭球案案犯劉江華被執行死刑。
法院查明,2003年8月22日至2004年12月10日期間,劉江華利用擔任中國某銀行陸良縣支行客戶部副經理兼金融超市經理職務的便利,采取虛開借款借據或采用虛構事實、假冒資某等6人的名字、虛開貸款借據或虛增貸款卡帳的方式,冒用楊某等8個戶名,轉出資金39筆,共計815萬余元。
案發前,劉江華歸還了26.28萬余元,其中本金25萬元,利息1.2萬余元,其余788萬余元被他用于網絡賭球活動和揮霍掉。2004年12月18日,劉江華在云南建水被抓獲后,追回了贓款133.9萬余元。
法庭于2005年10月14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后,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劉江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判決扣押涉案贓款、被告人用涉案資金購買的用于足球賭博使用的索尼VA10、戴爾600M筆記本電腦各一臺、網卡及參與賭博活動有資金往來的相關帳戶資金等合計133萬余元,全部發還中國某銀行陸良縣支行。
一審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劉江華對法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罪名無異議,但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2006年3月7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查證事實不符,二審不予采信,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核準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劉江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