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哐當”一聲,看守所沉重的大門打開了。寒風中,重慶市長壽區21歲的小伙子余路平和守候在門外的父母緊緊抱在了一起……這天是2006年12月22日,一家3口分別被拘已經整整634天。
因為被懷疑是殺人嫌疑犯,余路平和父母在陜西被羈押了600多天。就在前一天,余路平的父母也剛剛被釋放。
這一次讓他們逃出生離死別的,是陜西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發出的一紙“不起訴決定書”,這份決定書讓一家3口感受到了自由呼吸的奢侈與寶貴。
被疑殺人,一天之內一家3口接連被拘
2005年3月23日以前,余路平和父母在陜西省韓城市做小生意已有幾年,生意不好不壞,卻也足以維持一家人的生計,可平靜的生活就在這一天被畫上了句號。
余路平回憶說,那天早晨7時30分,警察到他家找到他的時候,他還在睡覺。
“剛開始,警察只是問我前一天穿的是什么樣的衣服、褲子和鞋,看了看就走了。后來他們又返回來,把我帶到了刑警隊。從上午10時30分一直問到下午六七點。我這才知道,原來和我談戀愛的亢某在頭一天晚上被人殺死了。”
余路平在刑警隊蹲了一夜,第二天開始被監視居住,不斷有人來問話,并拿來一些衣服讓他辨認。4月2日,余路平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
“此案性質惡劣、案情重大,在當時的韓城關注度很高,警方僅用10多天就破了案,有關部門為辦案人員和單位慶了功,場面很是熱鬧。”一位知情者說。
4月8日,韓城市召開公開拘留大會,和余路平一起被押往廣場示眾的還有他的雙親。在余路平被帶走當日,他的父母也先后被從家中帶走,之后被刑事拘留,并供認共同殺死了亢某。
那一幕讓余路平至今不堪回首:“廣場上人山人海,一說是我們殺的人,人群很混亂,還有人要沖上來打我們。當時我的腦子一片空白。”
一份由韓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移送起訴意見書”中認定:“2005年3月22日22時許,犯罪嫌疑人余治安(余路平的父親)采用捂嘴等手段,將在其家中看電視的亢某強奸,遭到該女反抗,余治安怕被鄰居聽見,即從房中桌子抽斗內取出一把月牙扳手,將該女打昏。事后余治安將其妻張秀芳、其子余路平叫回家中,3人商量后,余治安怕罪行暴露,執意要將該女殺死扔掉。隨后3人用其家中的三輪車將該女運至新城區金塔公園東圍墻外南北巷拐彎處附近,由其妻張秀芳望風,余治安又唆使其子余路平對該女進行奸淫,偽造強奸殺人現場后,余治安手持菜刀、彈簧刀在該女頭部、頸部、胸部砍、劃數下,余路平亦手持月牙扳手在該女頭部擊打,至亢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據介紹,韓城警方認為余家父子有殺人嫌疑的證據主要有三:亢某陰道里有余路平的精斑,身下有一件余治安的馬甲,另外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招供又翻供,16頁求助信稱遭受刑訊逼供
余家3口被分別羈押。“同時,依據所掌握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可被判處無期以上徒刑,根據刑訴法有關管轄權的規定,此案件只能移交渭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韓城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吉紅東表示。
但這時,似已清晰的案情卻突然出現了反復:已招供“犯罪事實”的余路平意外翻供。“亢某體內的精斑是我的,但不能說明就是我殺了她。我們當時本來就在談戀愛,她出事前兩天,我們還發生過關系。”余路平說。
離案發地幾百米遠,就是余家租住的晨鐘村南頭大院,七八間單排平房一字排開,住戶多是做小生意的外鄉人。“2004年,亢某曾住在院里,給一家賣早點的人打工。當時我們就談戀愛了,雖然沒有公開,但院子里許多人都能看出來。”
后來,余路平回重慶學習烹飪。不久,亢某也離開大院去西安打工。“2005年3月20日,亢某又回來了,給一家賣刀削面的打工。“我倆關系很好,從沒鬧過矛盾,她去西安打工,衣服和行李都存在我家。3月20日晚上,我們發生了關系,之前也有過。”
“她出事那晚,我和李某在夜市上賣蝦尾,亢某到我家,見我不在就說去夜市找我,因為天冷,就順手拿走了我爸的一件馬甲。”余路平說。
那為何招供殺人?余路平說,自己曾遭到刑訊逼供。
被羈押期間,余路平開始不斷申訴。在寄給陜西西岳律師事務所高全義律師的一份長達16頁的求助信中,他說:4月2日下午18時左右,刑警隊和派出所的幾名警察要他承認是他殺了亢某,他剛一辯解,臉上就遭到重重一擊。一名警察把他拖過來拖過去,拳打腳踢,抓著他的頭發在地上轉圈。接著,幾個人把他壓在地上,脫下他的褲子,用皮帶抽打他。他疼得實在受不了,把頭往地上碰,一心求死,但警察把他的頭一把拉起來,拿來一個可樂瓶放在他的頭下,說:“就是讓你求生不能,求死不能,看你招不招。”后來,他被打得昏死過去,醒來后發現自己躺在冷水中。
折磨持續到次日上午10時左右,余路平在口供上簽字畫押:“反正,他們說一句,我就說一句。”
其父余治安也說:“3月23日中午,我被帶到刑警隊。25日開始白天晚上連續審問,他們把我銬在暖氣管道上,派兩個人看著不讓睡覺。用手打他們也疼呀,就用木板打,打我的臉,敲我的膝蓋,讓我交代事情。我說不是我做的,她跟我無怨無仇,一個女娃娃家,我為什么要殺她?后來,打得受不了,才說你們說是我殺的就是我殺的。刑警隊的人把東西都寫好了,一條條問我是不是?我說不是他們就打,我說是他們就不打了;還交代說,見了律師不要說被打的事。12天后,我才被轉到了看守所。”
接到余路平的求助信,高全義律師幾次向韓城、渭南兩級檢察院發出舉報材料,反映余路平可能受到刑訊逼供。他告訴記者,自己曾在看守所見到余路平,余的手腕和腳腕上留有傷痕,但他同時表示,由于目前的審案程序所限,刑訊逼供很難查實。但高律師還是在舉報材料中提出:“我認為偵破刑事案件,重點應放在收集客觀證據上,只要有充分、確鑿的證據,不怕犯罪嫌疑人不供述。”
2006年6月1日,陜西西岳律師事務所向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發出一份“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案沒有充分證據能夠認定被告余治安、張秀芳和余路平犯故意殺人罪。公安部、上海法醫鑒定機構,對韓城市公安機關送交的作案工具、衣物、血跡等材料所作出的鑒定結果均是間接證據,不能鎖定3被告作案殺人。”
余路平則出示了幾份鑒定結果給記者看,被警方認定的作案工具——一把刀口有點卷的菜刀和一個月牙扳手上,均沒有余家3人的指紋,馬甲上只有亢某一人的血跡,現場發現的煙蒂經DNA鑒定也不是余家父子扔下的。
同時,這份“法律意見書”還認為,此案對原告超期羈押,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38、139、140、141條的規定,屬程序違法:韓城市人民檢察院移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的時間是2005年9月21日,渭南市人民檢察院先后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以規定時限30天計算,兩次審查起訴,以最長時限45天計算,超期羈押達3個多月,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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