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中院對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成都兩家公司以公司效益好、需購買原材料擴大生產為由,承諾每月支付高息回報,10年內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1.5億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蓉新股份公司)、成都市蓉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簡稱蓉新公司)罰金各200萬元,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被告人田玉文有期徒刑11年,另一被告人陳衛東獲刑7年,另兩名女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8月,田玉文與兒子陳衛東注冊成立一個公司,后更名為蓉新公司。幾年后,田、陳母子又在蓉新公司的基礎上成立了成都蓉新集團有限公司,不久公司又與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蓉新股份公司。
從1993年以來,田玉文在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的情況下,稱公司效益好,需要擴大生產,購買原材料。他們向外界承諾,每月支付2.5%~3.5%的高息,到期還本,可隨時收回本金。他們先后以蓉新公司、蓉新集團公司、新蓉新股份公司等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法院查明,自1995年6月30日以來,蓉新公司、蓉新集團公司共非法吸收存款7700余萬元。在新蓉新股份公司成立后,田、陳母子又隱瞞該公司嚴重虧損,已無力支付集資款本金和高額利息的事實,采用低價銷售、贊助社會等方式,虛構公司生產經營良好的假象,又非法吸收存款近7300萬元。
后經審計鑒定,蓉新公司等單位在10年間共吸收存款1.5億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僅扣押到贓款2萬元。至今,蓉新系列公司還欠1398戶集資戶的集資款8954萬余元。
法院還查明,此外,2000年,田玉文在沒有注冊資金的情況下,讓他人打入200萬元,在當日又將該款轉回,成立了一科工貿公司。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且數額巨大,造成重大損失。另外,4名被告人是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王鑫、陳興堅、杜雯)